司法程序
司法程序的構造非常明了。當獲得了必要的口供時,罪犯就被判可以抵罪的刑罰,但我們不知道使刑罪相當的案例,如有斫斷偷竊犯的手的案例。在地方官很難做到量刑正確時,就把案件上交給上級當局以求最終判定,有時甚至上交廷尉。
看來地方官有全權使用一切刑罰,包括死刑在內;只是到了更后來的幾個世紀,屬于死刑的案件必須得到中央政府的批準才能執行。
以上所說的司法程序有一個一般性的例外。這就是指在逮捕某一特殊社會集團的成員時必須得到皇帝的允許。這個集團起初只包括上層貴族和高層官員,但從長遠看,在本文討論的時期很久以后,它實際上包括了整個紳士階級。對所謂罪大惡極的案件,無論如何也不能特赦。這些案件從一開始就是反對君主及其宮殿和陵墓,破壞國家安全,褻瀆宗教圣地等等。這樣的罪由于性質嚴重,叫作“大逆不道”或“不敬”(有時包括亂倫行為的“鳥獸行”)。犯了這種罪的人一定被判死刑,而且常處以酷刑;他們的近親被斬首,其他的親戚和下屬被罰做奴隸或流放。
對一定年齡之外的老人和少年有特殊的規定,他們在監獄里受到溫和待遇。他們不戴枷鎖,對他們的處罰據法律規定可以減輕;只要不是大罪甚至可不追究。對婦女也有特殊的規定,她們被罰作的勞役不同于處罰男人的勞役。她們還被允許雇人代替她們服只有幾個月處罰的勞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