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當局
傳統中國如同很多其他前近代社會以及離近代不久的殖民地行政當局那樣,也無視行政和司法之間的嚴格區別;大多數的情況是一個地區的行政長官同時也是他所轄地區的唯一法官。由于太常掌管有皇帝陵墓及其周圍地界的縣的行政,所以這個九卿之一的太常也是這些地區的法官。
另外一個九卿——廷尉,既是最高法官(皇帝當然不在此列),又是訴訟的最高裁決權威。史書說他的職責是在保衛皇帝和國家的事務上起法官的作用,防止弒君和叛亂的發生,以及審理牽涉諸侯王與高級官員的案件。
結果,皇帝自然成了最高法官;他本人利用自己的權力到什么程度,取決于他的性格。實際上他不僅是法官和司法的源泉,也是最高的制法者,他的意志或主觀專斷可以踐踏任何現存的法規或實行赦免。作為皇帝,他同樣可以任命非司法官吏參加審判,特別是參加對反叛案件的審判。
貴族階級(諸侯王或貴戚)沒有司法權,雖然在公元前2世紀前半期的漢代初期,諸侯王在他們封域內的越權行為顯然是被容忍的。但從公元前154年諸侯王的叛亂失敗以后,以及接著而來的對他們的全部權力的削奪,他們被嚴厲地排斥出所有的司法活動和其他的行政事務之外。如果說郡守和縣令是他們所管地區的唯一法官,他們并不是單獨處理司法事務的。在郡、縣這兩級還設有幾個官署來協助他們執行這個任務。史料說明,這些官署是由精通法律的人組成的,但他們行使職能的方式則未提起。這些官署中的最高級的賊曹就是如此。賊曹設在首都,由皇帝的親信官員——尚書——組成,負責審理疑難案件,也許還協助廷尉辦事。
為了防止地方官在司法上的專斷,中央政府對其加以正規的控制。司法也能在私人領域即廣義的羅馬法家長權通行方面和報仇方面量刑。家長雖有權力處罰家庭成員,但至少在理論上他不能傷殘和殺害他們;即使處死奴隸也要提交縣令辦理。
關于地方長官在民法范圍內的職能,我們知道的很少。買賣重要物品如土地、奴隸、牲畜等的契約,必須有一份副本上交當局存檔,這主要是因為這類事對納稅很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