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戊戌變法后,司法與行政絕然劃分,開始獨立。并要把從前官吏之陋規(guī),差役之索詐盡皆掃除干凈。卻不知防弊越密,作弊越厲。所謂法官、錄事者,不問資格,不問品德,只需有一張法政學校的畢業(yè)文憑,便儼然高坐,處理民事若小有差錯,即遭到撤換,而眾多想謀求這個席位的人又窺伺在后,但愿有機可乘。這便難怪那些人視法律如等閑,只以撈足金錢為能事了。如此又怎么變得到杜絕司法界的弊端呢?
一、司法界弊政概覽
對于前清時代的司法弊政人人切齒痛恨。所以在民國成立之初,著重改良司法,到處響徹著“保障人權(quán)”、“尊重法律”的呼喊聲,全國各級審檢廳亦乘時成立,似乎從此以后國內(nèi)便無冤民了。然而,事情卻往往不能以常理來推測。
中國司法界的黑暗,不是從今日才開始的。讀過《酷吏傳》等作品的人,誰能不心悸而又膽碎呢?而從清末至民國,普通老百姓因司法界之黑暗而被迫害得家破人亡的例子,更是舉不勝舉。
按照清代的制度,審理訴訟案以知縣衙門為起點,以上還有知府衙門、道臺衙門、巡撫衙門,直至京師的刑部大堂。對判決不服者可以上訴。從表面上看來,似乎不會有什么冤案了,實際上卻大謬不然。
知縣審理訟案所依靠的,是辦理刑名的幕友。他自己對法律卻是全然不懂。即使是那些號稱“干練”者,也只是略知皮毛而已。今日那些兼理民事和刑事訴訟的縣知事依舊如此,其中真正懂得法律的,一千人中也挑不出幾個來。前清時的知縣,不問民事刑事,上來就是皮鞭藤杖一通亂打,到問案時,若有與之爭辯者,更要用責打來閉住他的嘴。現(xiàn)在已改為民國,此中情形似也成陳跡。其實不然,要知中國的政治改革只是虛有其名,實際上腐敗依然照舊。
從前的知縣在問案時,必先商之于刑幕。而在刑幕方面,則催告有催告費,開差有開差費,自己若無錢財,便需向親友借貸。所以一件命案,往往要破產(chǎn)數(shù)十家。也有苦主懦弱、兇手多財?shù)陌讣词钟H悦幌б越疱X運動。諺云:“千里做官只為錢。”官既愛錢,那些附屬于官的幕友們又有哪個不愛錢呢?錢能通神,錢亦能買命,只要把金錢用足,則故意殺人可改為過失殺人,因傷致死可改為傷后因病致死,一場人命官司最終不過坐監(jiān)數(shù)年。這種黑幕在民國時期也是屢見不鮮的。
前清時,對知縣的監(jiān)察有府、道衙門,如同今日在初級法院之上還有中級、高級法院。但在實際上,官署中的黑幕,無論上級還是下級,都是相同的。不管你是因為何種案件被下級官廳冤屈,欲求申于上級官廳是非常困難的。即使有平反者,也不外是利用情面或金錢兩種。若說真正的申雪冤枉,恐百中不過一二耳。
知縣判決案子,依賴刑幕所斷。而刑幕斷案的依據(jù),則是當事人的狀詞,所以舊日的狀詞,必要請老于訴訟者捉刀代筆。這是因為一言之輕重,足以定一案之勝負,決不能夠疏忽從事。如果兩位當事人的狀詞工力悉敵,難分勝負,狡猾而多財?shù)囊环奖銜蛐棠患{賄。于是行賄者勝,不行賄者敗。如果兩位當事人全都納了賄,則觀其行賄的數(shù)目多少而定。行賄多者勝,行賄少者雖敗,但也不會傷其面子,并在判決書中留下幾處活筆,使其有上訴余地。
前面所說的是審理一般民事案件的情況。若遇盜案、命案、拐騙案等刑事案件就不同了。例如某境內(nèi)發(fā)生盜案,當場不能捕獲,必命令捕役工限期緝拿。若事主懦弱,也可能永無破案之日。若事主很有能力,捕役或會拘一形跡可疑之人來塞責。知縣見解到一盜,不問是真是假,先用大刑,如其人痛苦難熬,雖非真盜,也只得低頭伏罪,案件也隨之結(jié)束。知縣衙門們,不論是刑幕還是捕役,對這種案件皆最為頭痛。因為辦此案只有勞累精神,卻得不到一點好處。若遇命案,一經(jīng)告發(fā),兇手應出尸場費,苦主亦要出檢驗費。如果兇手被當場抓獲,案件可以順利了結(jié),但若兇手逃逸,那么其親戚朋友便要任憑捕役等敲詐了。如果不能滿足他們的欲望,便會被誣以藏匿兇犯等罪名。苦主也不能輕易上告,這是因為道臺、巡撫等衙門,都是候補人員在那里辦公,下屬各衙官員對這些人均有孝敬,凡告至上級衙門的訴訟案,大都關系非輕,而這些人熟記官官相護的要訣,平日又都收有孝敬費,豈肯輕易傷害同僚感情,而為小民申冤呢?所以任憑上告者痛哭呼號,而官員們卻往往用幾個字便予駁回。即便案情重大,也不過是讓某道查復某府再審而已。
對于前清時代的司法弊政人人切齒痛恨。所以在民國成立之初,著重改良司法,到處響徹著“保障人權(quán)”、“尊重法律”的呼喊聲,全國各級審檢廳亦乘時成立,似乎從此以后國內(nèi)便無冤民了。然而,事情卻往往不能以常理來推測。今日司法界的黑暗,不但絲毫不減于前清,而且更有甚焉。
自戊戌變法后,司法與行政絕然劃分,開始獨立。并要把從前官吏之陋規(guī),差役之索詐盡皆掃除干凈。卻不知防弊越密,作弊越厲。所謂法官、錄事者,不問資格,不問品德,只需有一張法政學校的畢業(yè)文憑,便儼然高坐,處理民事若小有差錯,即遭到撤換,而眾多想謀求這個席位的人又窺伺在后,但愿有機可乘。這便難怪那些人視法律如等閑,只以撈足金錢為能事了。如此又怎么變得到杜絕司法界的弊端呢?
司法界的弊政丑聞很多,現(xiàn)分述如下。
法官與律師
過去代人訴訟者,稱之為“訟棍”,或稱其為“惡訟師”。自從西方文化傳入中國后,美其名曰律師。律師們公然包攬各種訴訟,一切以金錢為準繩,勝訴敗訴早已在律師心中有了定數(shù)。也許有人會問:“審判之權(quán)在于法官,律師雖然有左右之能力,卻怎能決定勝負呢?”問者有所不知,法官與律師都是在法政學校畢業(yè)的,有許多人還是同學。法官與律師雖然內(nèi)外相隔,但聲氣卻早已相通,名為回避,實則聯(lián)絡,猶如同操一業(yè),盈余大家均分。對這起訴人則索要“運動費”,不啻為公開行賄受賄。
狀紙與印花
遞狀,乃訴訟人第一步手續(xù),訴訟人必先于法庭前購買狀紙。按照規(guī)定,狀紙每張賣數(shù)十文或數(shù)百文,但卻往往多收一半以上的錢。區(qū)區(qū)一張紙要賣到百文,其利已經(jīng)不小,還要再多收,真是貪心不足。到遞狀時,若狀紙已謄錄清楚,便會多方刁難,一會兒嫌太早,一會兒又嫌過遲,甚至于奔波終日,而狀紙卻仍未遞進。如狀紙尚未謄清,便向其索要謄錄費,曾有一狀稿還不足五百字,謄錄費竟要到一元之多。另外還有一種狡猾的要錢手段,如法庭中人見訴訟者不懂得訴訟程序,閱狀稿后便冷笑道:“如此不通文墨,還要為人代筆寫狀,他日必然敗訴無疑。”訴訟人聽后便會向他詢問并請他幫忙。他又會說:“一字千金,欲改非易。”待哄騙到改稿費后,他還會反復向訴訟人叮囑:“我是熱心人,才肯幫你做此事,無論案子勝負,你切不可向外張揚。”但在實際上,他只是完全按照原稿謄寫,一個字都不會更改,以避判決后的嫌疑。印花之弊就更多了。或者多收印花費,反正粘貼之后起訴人也看不見,決無敗露之日;或者用舊狀紙上貼過的印花來蒙混。狀紙與印花兩項均是法庭收費的弊端。
債權(quán)與婚姻
這兩項是司法界中最大的營業(yè)生意。錢債,過去人每每輕視它,但今天卻寓債權(quán)于五大法之中,若債務人不能履行,必要到破產(chǎn)后才能了結(jié)。但債權(quán)人訴訟之后,能夠得回多少欠款就不得而知了。婚姻之案便更覺離奇了,若艷婦偶有外遇,而外遇又為當?shù)刂缓溃鹪V后,其判決結(jié)果必是與前夫脫離關系,轉(zhuǎn)瞬間便成為富豪的親人。甚至不經(jīng)法庭,一有律師作證,登報宣布,正式夫妻即可斷絕。此中弊端,雖難究其底蘊,但亦可想而知。
送達與法警
民事案件中有送達吏,其職責是傳訊當事人;刑事案中有法警,其職責是提犯人。二者的職責雖不盡相同,但其作弊的方法都是一樣,一則可以買放,二則可以買信。過去派差役下鄉(xiāng),有所謂講差費之說,差役必滿足私欲方才肯去,今日則注明路之遠近,按程計算,似乎比較難以作弊,卻不知送達吏和法警都有一種特別傳票及提牌,隨意可以填入。如果事主對訴訟法一無所知,他們便順道而過,甚至有十余次傳、提之多。每次去必有路費,而路費之證明必不肯入事主之手,以此來作他日的憑證,其用心較昔日之差役要更加細密。
習藝所與女監(jiān)獄
舉辦罪犯習藝所本是一項善政,那些無產(chǎn)無業(yè)的游民,窮極無賴,往往鋌而走險,易觸法網(wǎng)。等到出獄以后,反而在罪犯習藝所學得一身工藝本領,從此不怕沒有糊口的地方。而且還可以按照規(guī)定領取到一些歷年的盈余之款,借此可充日后工作的資本。但是誰都料想不到,這項善政卻為監(jiān)獄官開設了一家不用資本的工廠。假設罪犯本來就會些手藝,便更要逼其盡力工作,稍歇片刻,就要加以私刑。而所制成的產(chǎn)品,則可強迫商人代售。等到年終報告時,還要說為習藝所補貼了若干錢款,實際上卻是盡飽了私囊。女監(jiān)獄的黑暗情況,更是不忍道及。老者終歲不得一飽,少者則一刻不得自由,此中苦況,非筆墨所能形容。
審判民、刑事件,維護政權(quán)穩(wěn)固的司法權(quán)由各級審判廳職掌,審判官受到特別保障,獨立審判,不受行政干預。在制度上,有管理上訴之民、刑訴訟的高等司法,并于京師設立大理院及總檢察廳,此為全國最高的司法機關。其次在各省省會設有高等審判廳、高等檢察廳各一所或數(shù)所。管理一省中上訴的民事與刑事訴訟。此外還可酌量增設分廳。各縣則有地方司法,在縣中設地方審判、檢察兩廳,管理地方民、刑訴訟。但自民國成立以來,此等司法機關也不過是敷衍粉飾,仍以壓抑民氣為根本,還增加了不少訴訟上的無形危險。這是因為一則法有未密,二則人員太雜,無法治之精神,所以只見其弊,未見其利。現(xiàn)大略分述如下。
1.法官之不羈
裁判官在裁判時,只有服從法律的義務,因而立于不羈之地位,在司法行政的事項外,不必服從司法長官的訓令、訓示。如果司法行政官欲訓示法律之解釋,或評論判例之當否,因而誘導了裁判官的思想或?qū)Σ门泄儆兴鶢恐疲@便是干涉裁判權(quán),即為違法。另外,裁判官的職務為終身官,依照法律的規(guī)定,如果裁判官沒有明文宣告,不能對其有免官及轉(zhuǎn)官、轉(zhuǎn)所、停職、免職、減俸等事,以確保司法權(quán)之獨立。于是由此而產(chǎn)生了許多弊端。因為這個缺席給予了裁判官以職務的所有權(quán),即使是沒有學問的人也可安于其位。其后果便是使那些無學無識之司法官顧戀祿位,忘其職責,恃終身之制,自安于無學無識,使被其裁判者,大受損害。因為法官既不受管束,法文又很活,其裁判之時,盡可以自己之意去附會法律條文,而加以自由之裁判。即使判決不當,裁判官也不負責任。即使原、被告不服判斷,提起上訴,上級司法機關也難免不被原判所惑,大多仍照原判宣告。就算得到了平反,在時間上和訴訟上所受到的損失也已無法索賠了。
2.法文之舞弄
法律條文很簡單,但發(fā)生的事實卻很繁雜。以至簡之法,來駕馭極繁之事,全在于法官的依據(jù)及當事人的辯論。此中弊害,不勝枚舉。例如,趙甲向錢乙買某日期某丁某牌的面粉一千包,并付以訂銀若干。未到期時,錢乙將自己所有的訂單轉(zhuǎn)賣于孫丙。孫丙便與錢乙會面,說明轉(zhuǎn)買理由,并照訂單支付錢款。之后,他又向趙甲索取提貨單。趙甲將貨款收取后,約定明日交付提貨單。但到了明日,孫丙久候不至,又急忙趕往趙甲的公司去尋找趙甲,但這時趙甲已經(jīng)逃走,其公司亦已倒閉。再查其公司中的往來賬目,得知昨日面付的貨款,趙甲并未送去某廠,也沒有買存某廠某牌的面粉,所有貨款俱被其劃到其他的往來欠款中。趙甲所言明日交付提貨單之說,純系哄騙,按照法律,應得欺詐取財之罪。于是,孫丙便向檢察廳呈訴。而檢察廳以錢債往來,應歸民事訴訟,便讓其自行扭交審判廳起訴。不料審判廳又以買空賣空,設計哄騙,有犯刑章等說法,著向檢察廳起訴。如此東推西卻,當事人實在身受其害。
在民事訴訟法中,有一種所謂附帶私訴。凡關于刑事訴訟之原告人,請求追贓,例如竊盜案請求追回贓物;請求賠償,例如被人損壞物件請求照價賠償;或請求恢復名譽,例如被人破壞名譽,可令其登報恢復等項。均可由刑事法庭于判決時或判決后,附帶審理判決。因為這時事實已明,易于審判,無須再移交民事法庭了。但有時法官故意弄法,一定要按照法律上的有關規(guī)定,移交民事法庭辦理,使原告人繳納訟費,成為一件獨立的私訴案件。這不過是因為附帶私訴是免受訟費的。但如此一來,原告人又將多費一番手段,多增加訴訟上的費用,而且訴訟結(jié)束的日期亦因此而拖延。這不能不說是蒙法官之賜也。法官是最容易舞弊的,但人們卻無法指責其舞弊。這是因為他們的舞弊也要依據(jù)法律。為什么呢?因為法律條文上的輕重出入很大,法官可以自己的意愿來分別輕重。例如侵害生命之罪,凡殺人者,自死刑至一等,而過失殺人,則只罰金一百元至五百元。這故意與非故意之間,就全視法官之意來定了。
3.賄賂多門
法官既立于不羈之地位,又有特別的保障來維護其位置,所以無人能夠束縛或干涉他們。但有一物可以約束并干涉他們,那就是:黃金。如今賄賂之門,四通八達,暗中運動請托之風,愈演愈烈。這是因為今天的法官,不論廳長、庭長、推事、錄事、書記等,皆各有私人的寓所。各處游戲場以及酒樓、妓院等地,到處能看見他們的蹤跡。所以沒有一個地方不是請托賄賂之門。其實還不僅如此,法官們既有私寓,必帶家眷;既有家眷,必有親戚。于是便招搖撞騙,到處兜攬生意,法官則恃以為爪牙,明知其所為,卻故意放縱。按照立法的有關規(guī)定,本省人不得為本省的法官。但是司法有其自己的系統(tǒng),氣相通,未嘗不可以交換意見。而且交通越來越(便)利,省界之見,早已經(jīng)消除了。再加上法官與律師無不通同一氣。盡管司法部的命令禁止法官前往律師公會,禁止法官與律師往來,亦不準與律師同住。但是,必須要到律師公會,必須與律師同住才可以作弊的法官實在是蠢笨已極的法官。實際上,凡有民事錢債案件,原、被告的律師與法官必有一個共同的目的,那就是:棺材里伸手——死要錢。
4.承發(fā)吏的價值
前清時人若涉訴訟,每苦為差人勒索,往往有案未結(jié)而產(chǎn)已破的事例。今天的訴訟,較之昔時也不會省。如果是民事案件,則訴訟有費,送達抄錄有費,證人、鑒定人、委托人有費,各項申請有費,狀紙印花有費,不過這些費用均有規(guī)定,像訴訟費則勝訴后還可以收回。但若是承發(fā)吏的額外索酬,那便毫無限制了。試想:承發(fā)吏的一月收入,除薪水以外,連攤派所得的送達公費都加上,只不過十余元。而充當此職者,必須具有一定的司法常識,能通過嚴密的考試,還須有三百元以下的保證金,即便如此,花錢請托運動,想得到這個職位的人仍然絡繹不絕。大約要付現(xiàn)洋三百元,才可能得到一個承發(fā)吏的實缺,若非有大利可圖,這些人為什么要擲巨款而謀之呢?原來在訴訟進行過程中,當事人能夠直接面對的,只有承發(fā)吏。如果當事人想要訴訟進程快一些,必要用錢賄買承發(fā)吏,請其照拂。例如傳人到庭,原告如果行了賄,人傳來得更快,否則就故意延誤。但如被告行了賄,便代其掩飾,偽言人已外出,無人接受傳票,或說被傳人無法到庭,以為緩期之計。原告或被告如沒有律師,便慫恿他們?nèi)フ埪蓭煟桓嬗袝r也托承發(fā)吏代請律師。這樣一來,承發(fā)吏既可獲得委托人的酬勞,又可在律師處得到回扣。還有兩方因事涉訟,但未及開庭,即在承發(fā)吏的哄嚇解勸下,取消了訟事。承發(fā)吏則可向雙方索取酬勞。另外,大多數(shù)的承發(fā)吏能夠在收取了當事的酬勞、賄賂后,在訴訟上代當事人籌劃得十分周到,使當事人實受其益。這便是俗話所說的“得人錢財,與人消災”了。
5.幫審員的舞弊
尚未設立地方法庭的各縣、民、刑事件由縣知事兼理,照例需設幫審員一名,由高等廳委任。這種幫審員專事舞弊,與承發(fā)吏狼狽為奸,以各鄉(xiāng)鎮(zhèn)的警察所長為爪牙。因此警察所長在鄉(xiāng)間有恃無恐,為所欲為,包庇煙賭,隱匿罰款,勾結(jié)地痞,魚肉鄉(xiāng)民。若有人不服上告,則吏役之勒索,紛至沓來,如不滿足其欲望,事便不得上達。即使上達了,也照樣無用。這些人本來就是串通在一起的,告狀后不但冤不得申,且以后的日子更加難過。于是百姓敢怒而不敢言,此輩之舞弊則益甚。錢債等民事案件,不問曲直,先須論費。另外如傳達費,依法本應標載于傳票上,并有規(guī)定,不能多收一文。但彼等則任意索要。再如狀紙費、繕寫費、抄銀費等,亦沒有一項按照法定的數(shù)目收取,總之是欺負鄉(xiāng)民的沒有知識。在鄰近上海的各縣,其幫審員每個星期都要在上海住上幾天,他們所承審的各訟案便在這里磋商價值,以避鄉(xiāng)人之耳目。
6.看守所與監(jiān)獄之黑暗
看守所與監(jiān)獄之弊,第一是克扣飲食,第二是勒索陋規(guī)。如果是管理女犯的監(jiān)獄,還會有賣奸與強奸之弊。在看守所與監(jiān)獄內(nèi)關押的男犯人,若是有金錢或是懂文墨,也許會得到其意料之外的自由。如鴉片煙,本是嚴重之物,但若用錢將獄吏買通,他們會為癮君子代購,并且提供吸煙的場所。煙之外還有賭,有錢的犯人在監(jiān)中盡可豪賭,而監(jiān)役則為莊家,坐收其利。通文墨的犯人則可為其同犯寫家信,傳遞消息,或者在獄中包攬詞訟,做一個無名的律師,而眾犯人則供給其費用。監(jiān)獄中亦講資格,以入獄最久的犯人為前輩,照例可以享受眾人之所有。更甚者,則為縱酒納妓,常醉后高歌,聲聞于外,但典獄官卻充耳不聞。
二、律師行業(yè)的弊事丑聞
兄弟分產(chǎn),爭田奪地,是為財也;妻妾妒寵,暗有外遇,是為色也;朋友好勝,打架斗毆,是為氣也。古人說:“君子有三戒,少之時血氣未定,戒之在色;壯之時血氣方剛,戒之在斗:老之時血氣既衰,戒之在得。”人若能戒此三者,當可保一生無事,更不必受那些官吏、訟棍們的敲詐勒索。
古諺有云:“餓死莫做賊,氣死莫告狀。”又云:“八字衙門堂堂開,有理無錢莫進來。”又云:“窮不與富斗,富不與貴爭。”其語聽似粗淺,實則頗含深意。民間自古至今的訟事,大半由“財”、“色”、“氣”三字中來。兄弟分產(chǎn),爭田奪地,是為財也;妻妾妒寵,暗有外遇,是為色也;朋友好勝,打架斗毆,是為氣也。古人說:“君子有三戒,少之時血氣未定,戒之在色;壯之時血氣方剛,戒之在斗:老之時血氣既衰,戒之在得。”人若能戒此三者,當可保一生無事,更不必受那些官吏、訟棍們的敲詐勒索。
今天,那些門前高懸黃銅金字招牌,頭銜赫赫的中華民國大律師,即是昔日的賊頭狗腦,刀筆害人的老訟棍。時代不同了,名稱也變異了,但究其實卻是換湯不換藥,甚至更為變本加厲。昔年的訟棍欺騙,尚屬藏頭露尾,做一些偷雞盜狗的勾當。如今的律師敲詐,則公然明目張膽。依筆者說,人若不幸遇有訟事,無論是原告還是被告,如果理直氣壯,盡可以挺身而出。假如自知理屈力短,罪有應得,則聽吃官司便是了。切不可不明事理,又畏首畏尾,又想著借金錢勢力來欺負良善,那便勢必造成相持不下,兩敗俱傷的局面。而坐收漁翁之利的,便是那些所謂的大律師了。打官司,請律師,先講出庭公費,后講勝訴謝儀,律師的生意一到,打官司的朋友可就倒霉了。今日只說一個大律師的行為,讀者便可借一斑而窺全豹。
這位大律師自有大排場,租起高大舒適的房屋,賃定細巧玲瓏的器具,翩翩風姿招呼熱情,俊俏茶役侍候周到。客堂擺設清潔整齊,寫字間布置瀟灑古雅。大餐臺白布如雪,鋪地席凈無可唾,壁懸名人書畫,案供古瓶插花,報時之鐘頻響,辟穢之鼎噴香。入此室,頓令人生敬慕之心,而佩服大律師必有驚人絕技。
主顧進屋后,書記先與之敷衍,然后侍役遞上清茶、香煙。主顧一吸煙,一吃茶,就如同喝了迷魂湯,心不由主,漸入其圈套。
時間不長,大律師進入屋內(nèi),著西裝,氣宇軒昂。書記滿臉堆笑,介紹律師與主顧互相見禮。主顧鞠躬致敬意,大律師則裝足身份,略為點頭招呼,便坐于臨客的寫字臺前,手翻各種公牘文件,做忙碌狀,并高聲發(fā)問:“書記,王先生這兩件可是今早審判廳送來的吧?那兩件是會審公堂送來的嗎?”書記忙走近寫字臺,逐件檢出,一一回答,說張某人出獄以后,他的母親昨晚到這里來,講酬勞費遵照前議,決不拖延,彼一家大小感恩不盡;李某人在結(jié)案之前,先付一半,俟結(jié)案后,將余款付清;其余如趙某人、史某人、黃某人今早八點鐘敲門進來,說兩萬元領到的當日就來謝大律師。大律師聽至此,鼻中哼了一聲說:“張某人真是太便宜了,如果請了另外一位律師,他這件案子起碼要拖五六年,現(xiàn)在只花五百塊現(xiàn)洋,連訟費不滿七百元,居然放了出來,實在是太便宜了。趙某人、史某人這兩家最是壞,下面的官司翻到了上面,銅錢還不肯爽爽快快地拿出來,真所謂人有良心,狗不吃屎。等到兩萬元在公堂上領到,總歸要經(jīng)過我的手,這回可要跟他們重新講講了。”書記含笑說道:“是是。”律師說至此處,便從煙盒中取出一支雪茄煙,銜在口中。侍者早已趕過來,劃著了火柴,湊在大律師的嘴上,點燃了雪茄煙。大律師吸了一口煙,伸了一個懶腰,將身體斜靠在活動椅上,眼皮一開一合,仿佛在想著什么事情。
這時,那主顧連忙立起身來,恭恭敬敬地對律師說:“大律師,兄弟有一件不平之事,要與大律師商量,看看有沒有可能必操勝券。如果仰杖您的大力,得了勝訴,將來的酬勞自當格外從豐,斷不會過河拆橋,有負盛情。”
大律師聽了這話,仿佛很不經(jīng)意似的斜眼看了那主顧一眼,說道:“閣下有何不平之事?須將事實理由說得原原本本、清清楚楚,我才可以按照法律,據(jù)情起訴。縱使理由糾葛,事實牽強,我亦可通過仔細的研究,將輸棋變?yōu)橼A棋,騎死馬當作活馬,還可以強詞奪理,無中生有。這種事情全要看律師對于法律條文熟與不熟,口才的好與不好,交情的廣與不廣,手段的靈敏與不靈敏。于此中分高低,見雌雄。”說至此處,大律師洋洋得意,大口地吸著煙。
這時,那位主顧便將自己的父親死后,兄弟三人分家產(chǎn)的事從頭至尾一一說明,說長兄如何托大,幼弟又如何被母親護持,現(xiàn)在本人名下所分得的財產(chǎn),不敵長兄的十分之三四,也比不上幼弟的十分之六七。而且在分產(chǎn)時還要指定分派,家中的良田美地盡為兄弟分吞,而他本人所有的只是些下等劣貨。所以心懷不甘,想請大律師為他申冤,他也并不想多分到什么,只求分派均勻,便已滿足。如能達到目的,必當重謝。
大律師說:“閣下,此事頗有研究的價值,應該著力從速進行。一失時機,后悔莫及。”主顧說:“我的意思也正是如此。”于是,主顧便取出寫有姓名、年歲、籍貫的名單和家產(chǎn)數(shù)目的清冊,交給大律師。并講定訟費為三百元,先付二百元,若得勝訴,再從所得財產(chǎn)中分出二成來酬謝。大律師囑書記寫下收據(jù),交還當事人。
當事人走后,大律師用得到的二百元錢付房租、付米店費、付電燈費,付傭人工資、付書記薪水、付老婆的裁縫賬,二百元錢不消片刻工夫,便只剩下了五六元。
此后,即當事人一次又一次地到律師公館來候音信。他的兄弟亦已知道他請了律師準備訴訟,于是也請了律師來抵制。雙方各投門路,各顯神通,邀親覓友,壯大聲勢。但日復一日,月復一月,待腳皮磨破,鞋底跑穿,審判廳方才下了通知書,定期開庭。這時,當事人已頭昏腦漲,意懶心灰,欲進不能,欲退不成了。一庭開過,又是一庭,勝亦不勝,敗亦不敗。雙方的律師,唇槍舌劍,與法官連為一氣,以待時機成熟,視各人之能力,來定勝負。他們何嘗顧及法律,何嘗顧及公理,無論誰勝誰負,雙方當事人的家產(chǎn)都必破無疑。俗話所說的“殺人不用刀”,便是今日大律師的定評。
律師業(yè)的黑幕千奇百怪,弊端層出不窮。以上所舉只是一個例子。但通過上述一例,其余便可想而知了。
三、監(jiān)獄中的弊事丑聞
在階級社會中,人是不平等的,即使同進監(jiān)獄,同為犯人,所犯罪行也一樣,人仍舊不平等。在監(jiān)獄里,所有的囚犯都會被獄官給予分別待遇。
獄官
民間時期的監(jiān)獄,最完備的編制是三科二所。第一科負責會計、文書等事務,第二科負責警戒,第三科負責材料工作。此三科分別設有看守長一人,主任一人。此外,還有醫(yī)務、教務二所,分別由一名醫(yī)師和一名教誨師負責所內(nèi)的事務。一些外省外縣的小監(jiān)獄,編制沒有這樣復雜,只設男、女看守若干人,及醫(yī)師、雜役等。至于監(jiān)獄中的總負責人,則或稱典獄長,或名管獄員,典獄長享有獨立的資格,管獄員則處于縣知事的監(jiān)督之下。但無論是典獄長,還是管獄員,皆可統(tǒng)稱之為“獄官”。獄官之弊,不勝枚舉,現(xiàn)擇其重要者分述如下。
1.對付員役
獄官在任之時,常有營私舞弊,收受賄賂,貪污公款等事。這些事,難免落入其管轄的員役耳目之中,員役為了鉗制獄官,也為自己向上爬升著想,常將此類事寫成匿名信,或投遞于高等法庭,或訴訟至縣公署。而獄官也有其對付方法。他們預先將心腹之人安插在員役之中,一有消息,立即匯報。獄官聽報后,還請該心腹探聽其人之所愿,并以利誘之。告狀人如是看守長,便允諾為他報功,請求高等法庭以獄官記名;如是主任,則允諾升其為看守長。以下如醫(yī)師、教誨師等,亦皆以升級來誘之,即便是看守、雜役等下級員役,獄官也會通過看守長等人,誘之以他日的提拔。如此一來,員役們便大多不會與其為難了。
然而,以他日的提升來利誘的方法,在對付狡黠的員役時,便不那么管用了。那些狡黠的員役,或急功近利,不圖遠謀,或窺知其空言搪塞,不受其愚,于是往往有錢沒錢先借貸,有事沒事都請假。獄官雖明知其要挾,但苦于有把柄落在人家手里,也只好敢怒而不敢言。對付的方法只有一條,那就是將其轉(zhuǎn)薦于他人,所需薪金,則仍由本監(jiān)津貼,只要能拔去眼中釘,縱然虧點也認了。被轉(zhuǎn)薦者如知其所謀,就會先期辭職而走。獄官惟恐其出走后做出于己不利的事情,便囑心腹之人居間為其奔走,先以酒食相勸,不成則用錢收買。獄官出錢時,雖痛如剜去心頭之肉,但為防后患,亦不得不如此。然而在付款之日,務必使其在辭職書上寫明感激獄官的言辭,并約請保人到場,以杜絕后患。除此之外,獄官們還會想出各種籠絡人心的方法,或與其聯(lián)姻,或與其合伙營業(yè),或送其厚禮,或代其訴訟。總之,只要不使自己的丑聞敗露,任何事情都好商量。
以上所述,都是獄官應付本監(jiān)中的中上等看守職員的辦法。至于下等雜役,既無勢力,又無智識,就算其有職員唆使,也翻不起多大的浪頭來,獄官對于此等人,往往視之如犬馬,棄之如敝屣。然而大小亦能為禍,何況內(nèi)中還有上官的親戚而屈作雜役者,對于這些人,獄官們必會多方禮待,或自己與其同嫖同賭,或令自己的夫人與其眷屬同飲同食。這樣做,既籠絡上官親屬,使其為自己多說好話,又可乘機詢問上官的喜好,以便迎合。如江蘇某縣監(jiān)獄中的一個差役,系由本省長官推薦,獄官對于該人,自然另眼相待。冬天讓他當車夫,以免其熬夜;夏天讓他兼管看守,以充裕其進項。凡有不費力而又賺錢的差使,無不命他去做。有人問獄官為什么時,獄官竟大言不慚地說:“官吏對待上司,如孝子待其父母,如今愛屋及烏,推惠于差役,亦是理所應當。”一句話,頓令聽者為之汗顏。不過,獄官只是在對待極有來歷的下等員役時才會如此,若是一般上級薦任的中等職員,以中等職員的薪額,給予上等職員,而那些初來之人,則只求一吃飯?zhí)帲芰⒍_跟便足矣,至于薪水的多寡,哪還顧得上去計較。這樣一來,倒給了獄官以中飽私囊的機會。因此,在一些大小監(jiān)獄中,上、中等職員數(shù)常超出編制許多,而中、下等員役,反倒不足編制人數(shù)。如江、浙兩省的監(jiān)獄中,大監(jiān)獄有候補看守員、候補主任等官職,小監(jiān)獄也有部長、稽查等上級職員。凡此種種,皆為巧立名目,安置冗員,獄官則既可討上司的好,又可以從中撈取私入。
但是,在監(jiān)獄中,直接對犯人行使看守職責的,還是那些下級員役。如今,獄官既然用公費養(yǎng)活了一班少爺先生,也就只好對不起那些監(jiān)管犯人的普通無勢力的看守了。按照規(guī)章,看守們本應輪班休息,但因人數(shù)不足,只得讓他們無寒無暑,不眠不休,而且還要多方虐待,無論是穿衣、吃飯還是住宿,條件都非常惡劣。不僅如此,每當有新獄官到任時,對于這些前任移交下來的,沒有后臺的下級員役,還要百般吹毛求疵,或減其薪水,或增其飯錢,或延長其工作時間,或唆使他人與其故意為難,必要逼其自動辭職,以便給新獄官騰空,來安插自己的人員。
2.克扣囚糧
克扣囚糧,是獄官的一項特權(quán)。民國初年,政府規(guī)定每名囚犯每月的口糧錢為兩元,此后因削減司法經(jīng)費,大監(jiān)獄的囚犯口糧錢從兩元減至一元五角,外省小監(jiān)獄則一律減至一元六角。在各囚犯月口糧錢為兩元的時候,獄官們并沒有多少盈余,這是因為當時的囚犯每日供給兩餐,每餐每月得米飯三十六兩(舊制十六兩為一斤,下同),至少也需三十二兩。但自減少囚糧價額之日起,大監(jiān)獄中犯人每餐每月的米飯已減至二十兩,外省的一些小監(jiān)獄,甚至有減到十二兩的,后雖經(jīng)政府規(guī)定,每餐每月囚糧不得低于十六兩,但仍有一些縣監(jiān)獄以柴米漲價為口,而陽奉陰違。所以囚糧的價額雖減,但獄官的進項卻反優(yōu)于從前。
有些狡黠的員役,對于獄官所買之米,每日共幾石幾斗均暗自記數(shù),以便抓住獄官的錯處來對其挾制。而獄官早有防范,事先便與米店約好,凡監(jiān)獄中來購米面,皆以九斗為一石,發(fā)票則仍照市價開足數(shù)。那些暗中窺伺的員役,只知每月所食米若干石,其價格與所領囚糧亦差不多,卻不知獄官私下早已收入了十分之一的盈余。
一些有資本的獄官,每當新米上市,價格低落之時,或獨立操作,或與鄰近三四縣的獄官共同籌集資本,一次購米數(shù)百石,囤積備用。如當時的米價為四元,在開發(fā)票時,便讓米店開為五元或六元,總之與全年的平均市價大體持平。僅此一項,盈余就十分可觀。
前清時期的舊監(jiān)獄,囚犯們各自為餐,或者有禁卒強行包飯之事,獄官則一概不問。民國后,改良監(jiān)獄的呼聲高漲,以衛(wèi)生、秩序、警戒等多方面的關系為借口,獄官開始管理全監(jiān)囚犯的煮飯事宜。監(jiān)獄之中,設一極大的爐灶,剛開始時,命雜役主管,以后又命看守主管,再以后則命職員主管,到最后則是由獄官親自主管。其組織方法是:買賣柴米等事,歸獄官一人經(jīng)理;入廚量和米的成分,及菜中滴油的多少,均由獄官的親信員役監(jiān)督指導;砍柴、打水、洗滌等苦力活,則勒令新入獄的囚犯擔任;打飯、送飯、分菜等差事,則分派資格老,且對此等事有經(jīng)驗的囚犯去做。俗話說:“無利不起早。”從雜役主管煮飯事宜,到獄官親自管理煮飯事宜,我們便不難想見其中的利盈。有人曾經(jīng)作過計算,無論米價貴賤,飯稀飯干,獄官每月從每名囚犯的口中,至少可挖出三四角錢。一般的大監(jiān)獄,監(jiān)禁的犯人五六百人之多,僅此克扣囚糧一項,出息就甚為可觀。難怪當獄官的人,每月花天酒地,揮霍不已,而沒當上獄官的人,則千方百計,挖空心思,爭取早日成為一名獄官。
3.分別待遇
在階級社會中,人是不平等的,即使同進監(jiān)獄,同為犯人,所犯罪行也一樣,人仍舊不平等。在監(jiān)獄里,所有的囚犯都會被獄官給予分別待遇。
北洋政府時期,政見不定,黨禍繁興,道德日泯,入監(jiān)的犯人也是五花八門,貧富均有。有錢有勢的人入獄時,往往有其親友預先與獄官接洽妥當,待其一入獄門,便可進一人獨居,或數(shù)人同居的特別室,床帳等物,均可自帶,一切桌椅用具等,亦皆齊備,在監(jiān)房中,不僅可以讀書看報,還可以打牌下棋,飲酒唱歌,身上不戴刑具,出入均有自由,來探望的男女客人可以隨便到監(jiān)房中閑坐談天。如果是此類中的頭等房間,還有看守、雜司等專司侍候,這不像是監(jiān)牢,簡直如同住飯店。
如遇到外地客商,在被關押入獄前,來不及托人向獄官打通關節(jié),且與獄中職員無一熟識。那么,獄官雖明知其有錢,也會令其與普通囚犯雜居,并將鐐銬送入監(jiān)房,實施恐嚇。然后,再命看守找他說話,告訴他獲得優(yōu)待的辦法。該被禁者無論平日何等愛財如命,到了這個時候,也會想盡辦法,要其親友速速送錢來解此燃眉之危。
還有一種情況,其人或為世家子弟,或為原屬官吏,入獄后,獄官害怕他們向犯人調(diào)查情況,揭露自己的弊端,所以將其另外拘禁一室,名為優(yōu)待,實際上是隔離。有時,獄官也會對這種犯人施行恐嚇,希望他們納些賄賂,但絕不敢公然向其索要金錢,致使授之以柄。若獄官知其罪行嚴重,出獄無期時,也會向他們橫施欺凌。不過有時獄官也會被此類囚犯挾制,寬以待之無效,嚴以待之仍無效,搞得獄官狼狽不堪。某縣監(jiān)獄的一位獄官,因被此類囚犯糾纏,竟然在飯菜中投毒將其致死,以泄私憤并杜絕后患。
4.侵蝕工場
監(jiān)獄中設立工場,是從東西方各國監(jiān)獄中學來的方法。讓囚犯做工,既可以鏟除其惰根,又可使其得些余錢,學到些手藝,待將來恢復自由時,還可憑此得到一條謀生之路,無論對國家,對個人,都是一項有利的舉措。但始料不及的是,此舉又為獄官帶來了一條生財之道。
工場之事,在編制完善的監(jiān)獄中,歸第三科職掌。在那些規(guī)模較小的監(jiān)獄中,則由獄官派一名司事主管,或由看守等兼之。由于利之所在,獄官派去主管工場的人必是其心腹。
工場的資本,分為固定、活動兩種。固定資本,如機器、工具等;活動資本,如顏料、紗線、竹木原料等。獄官在購買這些物品時,皆選擇質(zhì)量最劣,價格最賤的購進,便在開發(fā)票時,卻讓其開具最高售價,于是便可以少報多,從中漁利。而驗收人員也不肯傷害情誼,往往就含糊過去,即使有人故意挑剔,與獄官為難,其目的也只在于分肥,絕無為公家著想的念頭。由于原材料既劣且貴,所以監(jiān)獄中的各種產(chǎn)品也既劣且貴。再加上囚犯們并非熟手,而偷工減料卻是其慣技,因此可以想見,監(jiān)獄中的制成品若放到市上出售,定不會有人過問。
有的時候,監(jiān)獄工場中的制成品要送給上司驗看,或送到制品所展覽。獄官對于此種產(chǎn)品,必會千挑萬選,若實在選不出來,則或請工藝師親自制作,或到市場上去購買,如江西省某監(jiān)獄,將從市上購買來的藤器送到監(jiān)獄制品所去展覽,卻忘記撕去其背后的商店牌號,被人發(fā)現(xiàn)后,一時傳為笑談。
有些獄官出身于工商界,對于工場可謂內(nèi)行,所以在其管理的工場中,作業(yè)成績較為可觀。但是,其制成品卻多為該獄官所得,公家與囚犯連一點盈余都得不到。等到該獄官交卸時,還會將固定資本全部以優(yōu)易劣,將現(xiàn)款全部易為存貨,又將存貨加價移交。表面上看,賬目清楚,實際上,公家已大虧特虧。怪就怪在接任其職的獄官,雖明知吃虧,卻害怕因此而使自己推遲上任,所以往往不敢據(jù)實上報。
有些囚犯,因各種原因,不能進入工場工作。獄官便令其干些粗笨的苦力活。干這種苦力活的囚犯,得不到多少賞金,所以被監(jiān)獄中人稱為“空業(yè)”。不過做“空業(yè)”的囚犯有一種好處,便是可以出獄門,入街市。常有些新囚犯下獄后,不堪幽禁,想出外活動,即設法謀求“空業(yè)”的勞役。此種囚犯欲做“空業(yè)”,須其家屬具切結(jié),店鋪具保結(jié),看守具甘結(jié),同獄囚犯具環(huán)保結(jié)。以上所具四結(jié),每結(jié)均需納費五角至四五元不等,看守與同監(jiān)囚犯的小賬還不在其內(nèi)。其所交價額的高低,要視其家境情況而定,優(yōu)則多交,差則少交,并無一定數(shù)。具結(jié)已畢,費亦交足,看守們便會發(fā)給他們一件較新的囚衣,然后帶領他們出外工作,或挑水,或修屋,或開墾荒地,每日早出晚歸。在外工作的時間內(nèi),會親友,買食物等,均不禁止。此項雇工的收入,皆歸獄官自由分配,若照市價,每日應付給其百余文工資,但獄官給予囚犯的,每月最多不過千文。囚犯們雖明知被獄官剝削,但因得到方便之故,也不與其過多計較。
各省監(jiān)獄工場生產(chǎn)的產(chǎn)品,總數(shù)不下四十余種,其中本最輕,利最重者,當屬縫紉。因其除去針線、熨斗外,再無甚大資本,若能有一二架舊縫紉機,便可稱雄同儕了。縫紉生意,在每年夏季至冬的四五個月中,最為紅火。一到此時,獄中便派出跑街的員役,與各成衣店接洽,如市價需一元,則獄價只需九角,以為薄利多銷。所得工價,跑街者可得一成,制衣囚犯得二成,剩下的錢,獄官得一半,公家得一半。
監(jiān)獄工場的產(chǎn)品中,利最輕,本最重者,莫過于毛巾。由于原料一再漲價,很多監(jiān)獄工場已不再生產(chǎn)毛巾。然而,雖原料較貴,但一到夏天,毛巾亦可以加價出售。所以,獄官在夏季快到時,往往親自至上海等地,尋找被水漬過而使售價大跌的紗購買回去后,用水漂凈再織成毛巾,絕不會被人辨別出來。獄官又命看守帶著囚犯,將這些毛巾挑往各鄉(xiāng)鎮(zhèn)的集市上去叫賣,獲利必會大增。這種毛巾入水不久,即無法使用,然而,監(jiān)獄卻絕不會負包退包換之責任,至于名譽、信用問題,更非獄官之所計及。
5.索要監(jiān)費
對于監(jiān)或出監(jiān)的囚犯索要監(jiān)費,此舉在過去的封建時代里,大多是禁卒、差役等私下所為,到了民國時期,則發(fā)展成獄官的公開索討了,且不論囚犯系何等身份,有錢無錢,只要進了監(jiān)獄,人人都要向獄官盡此義務。
凡囚犯初入監(jiān)時,需由其親友出面,將獄官的代表請到茶館或酒店接洽,個中人謂之“講公事”。監(jiān)費的價格,從一二元至一二百元不等,皆視其家產(chǎn)、職業(yè)而定。談好價格后,獄官代表再入內(nèi)與獄官及有關人等商議,同意后,即命其交款,有當時交清者,也有先交一半,待日后補齊者。這是因其中有一些貧苦人家,縱然只交一二元錢,也須多方籌集,所以對這種人可略為通融。如果某犯人想在監(jiān)內(nèi)享受優(yōu)待,如睡高鋪、活鐐、免鐐及接見親友不受限制等,則需于例款之外,再加若干,優(yōu)待項目越多,價格越高。此種款項收到后,獄官可得十分之四,牢頭得十分之二,獄中看守們共得十分之三,而同監(jiān)的犯人亦可分攤余下的十分之一。各監(jiān)情形雖有不同,但大致如此。
然而,也有些身無分文的囚犯,既無親屬,又無朋友,縱然對其百般威脅利誘,無奈其當真沒有,也無可奈何,只得照例給其上銬三日,上嘴棍三夜,食則僅限于半碗,睡覺時則將其綁在馬桶旁邊,出入時均要戴重鐐,并逼迫其服最苦的勞役,而勞役所得收入,則先償其所欠的監(jiān)費。
女監(jiān)的監(jiān)費,與男監(jiān)大體相同,只是還要添加馬桶費、腳盆費等名目。有某人居住在女監(jiān)隔壁,一日夜半時分,聽見內(nèi)中發(fā)生爭吵,天明時向看守詢問,看守說:“某女犯在入監(jiān)之時,未曾交清馬桶費,所以讓她速寫信通知其親人來交,該女犯不肯,因此扣其棉衣作抵,以致發(fā)生爭吵。”
犯人刑滿出監(jiān)時,照例需由其親屬或鄰里到監(jiān)中具結(jié),此舉本為監(jiān)制其再犯之意,然而獄官卻還要從中收取具結(jié)出監(jiān)的費用,數(shù)目多少不算,亦視其家境而定。此筆費用,大都為獄官所獨得,至于看守們,則另有開鐐費及賀酒費。常有些犯人,因家境貧寒,付不清出監(jiān)費,以致被獄官將其衣、被扣留;也有些犯人,因出獄后亦無生計,故愿留在獄中充任雜役,以其所得來抵充出監(jiān)費。
職員
1.要挾
職員的位置,在獄官之下,在看守之上,職員不敢像獄官那樣舞弊,因為怕奪去獄官的利益,而遭致報復,又不愿像看守、雜役等人,為一些蠅頭小利而做出偷雞摸狗之事,然而,每月只能領取二三十元錢的薪水,卻又想吃上等飯,穿上等衣,還要應酬,送禮給上官,以期升職,若不通過舞弊來搞點外財,豈能生活下去?于是,職員首先將注意力集中在獄官身上,只要抓住其把柄,就實行要挾。
職員要挾獄官的方法,或者暗記其買賣賬目,或者記錄其隱私,或者探尋其家丑,或者誘導其干些非法之事。一旦成為事實,證據(jù)確鑿,職員便在外揚言,欲將其事公布出去,或向上級報告。獄官聽后必會心生恐懼,求人說情,最終亦難免請出“孔方兄”來了事。
如南方某獄官,在入監(jiān)巡視時,誤將一囚犯下部踢傷,小便時流血不止。某職員聲稱欲代該囚犯上告。獄官忙請人說情,某職員卻索款三百元,后再三求告,亦非二百元不可。獄官大怒,憤憤地說:“寧鎮(zhèn)城門,不塞狗洞。”結(jié)果,其職員將此事上告,該獄官被撤職,并罪款百元以贖罪。
如北方某獄官,本系好色之徒。正月十五的晚上,他與獄中職員在一起慶賞元宵佳節(jié),本已飲得微醉,已被一個心腹的職員誘到另一酒家中,繼續(xù)飲酒。該獄官醉后忘其所以,見到酒家中的一個小女孩便欲向前摟抱,女孩就跑,該獄官又一直追到廚房,才被人拉開。第二天,與獄官同來的職員便唆使酒家主人,對外宣稱將告獄官以強奸幼女未遂之罪,并要登報,職員還說自己愿做見證之人。而在獄官面前,職員又表現(xiàn)出很為他惋惜的樣子,并表示愿為他斡旋此事。該獄官欲保地位,不得不想方設法,籌集了一百多元錢,以求息事寧人。而實際上,這些錢大部分都進了該職員的腰包,酒家所得,只有十五元。
2.偷竊
監(jiān)獄中的第三科,職掌工場作業(yè)事務,凡制成品及原料,亦歸其負責保管。于是,該科職員偷顏料、偷零布、偷絲線,并將此種種行為,視作理所應當。更有甚者,竟涂改工場作業(yè)表,將制成之物的數(shù)量減少,他們則可乘無人之機,將毛巾、草席、皮鞋等制成品偷出賣掉。凡此種種,已成為瞞上不瞞下的半公開行為。只瞞住獄官及其他一二人則可。所以,曾經(jīng)在監(jiān)獄中管理材料等類事務的職員,其家中用品及親友鄰居家中的用品,大半皆出自獄中。監(jiān)獄工場之所以有虧無盈,此輩侵蝕、偷竊之罪,實不可沒。
男看守
1.賣紙煙
囚犯在獄中吸煙,歷來被視為嚴禁,因為吸煙就要用火,一旦發(fā)生火災,后果不堪設想。然而囚犯在獄中既無聊又寂寞,常思吸支煙去解煩悶,至于那些有煙癮的人就更不用說了。為此,囚犯每每向看守求告,請其代為買煙。而看守則因此中撈取好處,亦十分樂意為之。
一般有資格的看守,常常五至十人合資,購買大匣(每匣一百包)紙煙三五匣,各人分藏入內(nèi)。看守購入的價格,每包(內(nèi)裝十支)約五十文,而售予囚犯時,每包則售一百文。在一些較大的監(jiān)獄中,最多時每日可銷二百包,如此,每日便可獲利十千文左右。只是這些賣紙煙的看守,若非獄官或職員親信之人,便是資歷甚深,為上司所倚重之人,方能取得此項資格。其他看守,則不能賣,亦不敢賣。
某人講過這樣一件親歷之事。一年春天,他在街上行走,見有數(shù)名無賴,正在賣發(fā)霉變質(zhì)的紙煙,口中還高喊著:“每包十支,只售十文。”其售價雖便宜,但因煙已發(fā)霉,所以無人購買。這時來了兩個穿長衫的人,在其紙煙箱內(nèi)挑挑揀揀,選了九十包香煙,然后付錢離去。他見了有些奇怪,看這兩人的樣子,似是老于江湖,為什么要買這種東西呢?于是他便尾隨而去。后見這兩人進了一所監(jiān)獄,他才恍然大悟:原來這兩人買此煙,是欲轉(zhuǎn)賣給那些窮苦的犯人吸。
2.賣藥酒
監(jiān)獄中一向不許囚犯飲酒,然而有酒癮之人,常以患有風濕等癥為借口,請求準許其飲藥酒。獄官對于犯人的此種要求,大多不予拒絕。于是,看守們又多了一條獲利之源。監(jiān)獄中賣酒,分為直接、間接兩種。所謂直接賣酒,是數(shù)名看守合資,偷偷購來木瓜酒、五茄皮酒等,儲于瓶中,如囚犯欲購酒,則倒入杯中零售,每杯售價五十文或八十文不等。
所謂間接賣酒,其實并不是賣酒,而是賣報告書。有些酒量大的囚犯,論杯買酒不足以過癮,而且價錢較貴,承受不起。于是,看守們就想出了一條變通的方法。即囚犯給看守一元錢,同時遞交一份申請書,而看守再送上一份報告書,說明某囚犯風濕病發(fā)作,癥狀如何,以前犯風濕病時,曾飲藥酒而治愈,如今舊病復發(fā),可否準其飲用藥酒,使其早日痊愈。申請書及報告書交上以后,獄官通常都會照準。以后,該囚犯家屬便可時常將一二瓶藥酒送至監(jiān)中,看守自然不會阻攔。而看守雖然少了賣酒的利益,但因他的報告書亦是囚犯用錢買的,故也可說是間接受益。何況送入之藥酒,照例要存在醫(yī)師處,看守每日前往取酒,常常多取若干,再兌以糖水或劣酒,又可售與其他犯人,可以算得上是無本生意了。
3.賣菜點
一些有錢的囚犯,往往吃不慣監(jiān)獄中的囚食,便托看守人代其到外面買菜帶進來。開始時,是犯人要什么,看守就到外面買什么,再加價售與囚犯。后來,漸漸發(fā)展為看守到外面一次購進較多品種、數(shù)量的菜、蛋、肉等,再在監(jiān)中向囚犯零售。
如某監(jiān)獄三名看守合作成立一公司,每日早晚,均由其家中將煮熟的菜肴送入監(jiān)中,看上去是其自己所食,實際上卻是把菜藏在其臥室內(nèi),再零售給囚犯。
外省的一些監(jiān)獄看守,甚至將菜館設在監(jiān)房之中,并讓會炒菜的囚犯擔任廚師。到吃飯時,便會有人來報:某犯人要一角錢的雞,某犯人要六十文的魚。主其事的囚犯便一一記錄在本子上,然后就下廚燒菜,看守們有時也會幫忙。菜燒好后,再由囚犯負責送入監(jiān)房。
由于監(jiān)獄中每日只供應兩頓飯,一些已養(yǎng)成吃早點習慣的囚犯,便會請求看守代其到監(jiān)外去購買早點。如某縣監(jiān)獄的看守,每晚九時以后,都要逐間監(jiān)房向犯人詢問其明日所需的早點數(shù),并同時收錢。錢收齊后,一總匯入賬房,賬房則會發(fā)出一條,讓看守持條到某山東飯店去訂購。第二天早晨,該山東飯店會將早點——一種狹而且薄的大餅送來。天天吃同樣一種早點,囚人早已生厭,但又不能更換。這是因為,那家山東飯店是獄官的父親與別人合股開辦的,此為特別專利,他家不得染指。只是苦了那些日日高價吃大餅的囚犯。
4.代匯款
犯人家屬在探監(jiān)時,往往給犯人送來金錢。看守視金錢為犯人的越獄媒介,一經(jīng)發(fā)現(xiàn),便同危險品一般對待。如多,則令原人帶回;如少,則放在看守處代為保管,犯人用時,再向看守提出申請。由于直接為犯人送錢要受許多刁難,且于零用時,仍須由看守代買,有時看守會假意遺忘,由犯人欲食無所得,欲買卻又不能。所以犯人或其家屬,都愿意尋找一個熟悉且又可靠的看守,將錢直接匯至其家,或托人轉(zhuǎn)送其家。錢送到后,看守即替犯人送一信給其家屬,作為收據(jù)。
還有些濫用金錢的囚犯,只要其手中有一點錢,轉(zhuǎn)眼間便會被他花光。因此,其家屬往往也會把錢交給較為熟悉的看守,如該犯有所需,便令其向看守商取,而不再把現(xiàn)金交給他,聽其揮霍。
凡看守代辦犯人匯款者,每逢年節(jié),犯人家屬必有所饋贈,或者雙方共同商定,每次酬金若干。有時匯款來后,看守先拿去自用,有時犯人不幸死亡,看守即吞沒其遺款。上述雖是看守代犯人匯款的弊端,但因系兩利之事,也還算不得什么。最可恨可惡的是,看守竟將匯款全部吞沒。這種情況,大多發(fā)生在看守將要離職的時候,他自知與監(jiān)獄即將脫離關系,卻多方向囚犯招攬代匯款。囚犯不知其即將離去,便寫信通知家屬向監(jiān)中送錢。一旦錢款到手,其人即杳如黃鶴,而囚犯及家屬卻還都蒙在鼓里。事后多日,家屬或來信詢問犯人有無收到匯款,或于探監(jiān)之時了解情況,至此始知受騙,但悔之晚矣。
5.賣輕鐐
犯人入監(jiān)以后,根據(jù)其所犯罪行的不同,獄方要按照規(guī)定,給某些犯人加上腳鐐。腳鐐的輕重不等,上下相差約四五斤,這就又為看守開了一條財路。
根據(jù)監(jiān)獄規(guī)則,應根據(jù)囚犯的體格、罪行、身份等,來決定戴鐐的輕重。然而,看守卻不管這一套,囚犯進監(jiān)后,一律都加以重鐐。這是因為,看守已摸準了囚犯的心理,若不加以重鐐,便不會掏出錢來。而囚犯既欲以重鐐換輕鐐,則須付給看守一至數(shù)元。看守得錢后,便會向獄官遞交一份報告書,證明某號囚犯體弱多病,請換輕鐐。如果此報告不被批準,幾日后看守又會打一份報告,稱某犯所戴腳鐐因使用已久,將要損壞,請準換新鐐。獄官見此報告,惟恐發(fā)生意外,沒有不立準的。于是,看守就可以為該囚犯去掉重鐐,換成新輕鐐。
6.囚食分肥
囚犯家屬或親友來探監(jiān)時,常常要為囚犯帶來一些食物。這些食物,照規(guī)矩應由看守代為送入監(jiān)房,有時還須送醫(yī)生處驗視,方準送入。于是看守往往趁此時機,將食物分出若干,或自己食用,或帶回家中,或轉(zhuǎn)售與那些無家屬探望的囚犯。
有些囚犯的家屬,知道自己送來的食物,必會被看守分肥,于是就把較好的食物放在容器底部,而將較差的食物放在表面,如是魚,則大魚在下,小魚在上。但此技卻騙不過那些精明的看守,他們分開其面,專剜其底,最后仍是囚犯來吃那些較差的食物。
每逢探監(jiān)日的晚上,眾看守必會聚在房間中大吃大喝,在他們的餐桌上,擺放著當天從犯人處攫取來的各種食物。獄官、職員等雖明知其如此,卻任其所為,不聞不問。
女看守
1.私設燈下工作
監(jiān)獄中有這樣一條規(guī)則:囚犯在工場做工,為國家所強制,但一至薄暮,身出工場,即不許在監(jiān)房燈下再為工作。
然而,監(jiān)獄中的一些女看守,卻視此條監(jiān)規(guī)于不顧,常常將自己的衣物或在外兜來的衣物拿到監(jiān)房中,勒令女囚為其工作,往往至三更時分仍不能停歇。如有囚犯欲求免私役,那就必須交納高額的入監(jiān)費,否則,即使是不能勝任縫紉的女犯,也必會讓其服粗重的勞役,誰都甭想躲懶、溜號。
某女看守曾對人說:“我每月的工資只有七元,而役使犯人縫衣等,每月可得十余元,其余如洗所得及各種折扣尚不在內(nèi),出監(jiān)、進監(jiān)等費用,尤無一定。”通過這番話,女看守的每月私入當不難想見。
2.逼迫賣身賣淫
婦女一旦犯罪,較男子更為親友鄰居所不齒。所以女犯人在刑期服滿后,往往不愿意回鄉(xiāng),而其親屬也不愿意她回來,常在其刑期未滿前,便將其說合給外鄉(xiāng)旅客,或市井無賴,對其身份也不計較,總之以棄絕其人為目的。所以女犯在刑滿出監(jiān)時,無處投奔者甚多,這就給女看守帶來了財源。
女看守對于即將出獄的女囚,常佯作一副熱心腸,并表示愿為她安排出路,暗地里卻與鴇母、媒婆等輩接洽一切,或賣身,或賣淫,則視女囚自身條件而定。如果女囚不愿意,女看守就會使出種種威逼利誘的手段來。由于女囚本憂出監(jiān)后無人收受,并恥于還鄉(xiāng),且一經(jīng)入獄,便破罐子破摔,所以使得女看守的預謀較容易得逞。待到女囚出獄之時,女看守與鴇母或媒婆便可成交。
3.監(jiān)費花樣百出
在一般監(jiān)獄中,犯人出、入監(jiān)時,均需交納監(jiān)費,監(jiān)費因犯人的身份不同,數(shù)目也不等。犯人照規(guī)矩把此項監(jiān)費交納后,自獄官以下,至看守、雜役等,均有份分潤,而該犯此后也就不必再繳其他款項了。但對于女犯,監(jiān)獄中卻常常對其格外勒索。凡女監(jiān)中缺少任何用物,女看守均要勒令眾女囚集資合購。如某監(jiān)獄女監(jiān)室為了洗衣方便,準備買一口水缸,女看守便令獄中現(xiàn)有的三十余名女囚犯,每人出錢九十文,集齊后得兩千余文。然而所買之缸的市價卻超不過千文。女看守不僅將余錢盡入私囊,還將發(fā)票送入賬房,日后可作為正項開支,真可謂算無遺策。
除此之外,女看守還想出種種名目向女囚索要監(jiān)費。如:具結(jié)費、掃床費、鋪床費、碗筷費、馬桶費、腳盆費、手巾費,通信費、吊桶費等,花樣百出,較男監(jiān)更多出無數(shù)。
4.代賣囚犯家產(chǎn)
女囚入監(jiān)后,女看守必詳細詢問其家中各種情況。如該犯家無尊長,而家產(chǎn)較豐裕,女看守便會多方勸誘,多方恐嚇,務必使其售出。如此,則女看守既可得中人之費,又可將其款代為放債,坐收利息。
如某監(jiān)新押一謀殺親夫的女囚犯,女看守得知她家中有田九畝,房屋四間后,便勸她說:“你既犯有重罪,就應在監(jiān)中圖個舒服受用,何苦將家產(chǎn)便宜他人呢?何況若有錢請律師上告,或許還能減罪。”該女囚正欲設法上告,聽了女看守的話后,便將其子與弟均召到監(jiān)中,由女看守做中人,將田產(chǎn)房屋賣給了獄官。其家產(chǎn)本值千元,如今卻只賣得四百元。其中,女看守得中人費三十元,其子與其弟各分得百元,尚余(近)二百元,女看守又用四十元為她請了個律師。其實上告時間早過,所謂請律師,不過是請其費張狀紙而已。所剩的百余元,由女看守代其存放。不到一年,該女囚便被執(zhí)行死刑,而那些余款,也就成為女看守的囊中之物。
雜役
1.做買辦
監(jiān)獄中的買辦,大多是住在附近的窮人,或已釋放的犯人來做。沒有工資,亦不管飯,但因購物時能有折扣,所以收入也不在少數(shù)。
買辦出外購物,均按批發(fā)價格,按市價的七八折即可買到。市場上的商販,知其為獄中買辦,貪其生意之多,且常不論貨之好壞,只要便宜就行,所以也非常愿意與其周旋,往往還給他些優(yōu)惠,以為招徠。買辦回監(jiān)后,或照市價,或以比市價略高的價格將貨物賣給犯人。犯人恨其賺錢太多,常以貨物不佳為由,令其退換。買辦則在購物入監(jiān)時,便先發(fā)制人,動不動就罵大街,說某物給價若干,尚不肯賣;某物經(jīng)多方爭奪,方才買到等,以此來塞囚犯之口。故監(jiān)獄中常常發(fā)生買辦與囚犯爭吵之事。
如雜役兼任買辦,獄官或不給其工資,或只給少許。然而雜役們卻樂意從事,其獲利之厚,當可想而知。
2.偷煤油
民國初期,電燈尚未普及,故只有少數(shù)幾個城市中的大監(jiān)獄有電燈,其他監(jiān)獄則仍舊點煤油燈。既點煤油燈,便需經(jīng)常擦燈,于是雜役就又多一偷煤油的弊端。有些監(jiān)獄,將燈火承包與雜役后,便夜夜燈火如豆。
某監(jiān)獄一雜役的作弊手段最為巧妙。該雜役因兼管夜間打更,所以監(jiān)獄中發(fā)給他一盞煤油燈。該雜役便暗將燈中的小燈壺換成可容二斤油的大燈壺。白天來索油時,他必灌滿整整一壺,等到夜間提燈出外巡邏打更時,他燈中的油卻只剩少許。待夜半無人時,他不管是路燈、臺燈、門燈,還是廚房燈,只要見到燈,就將其燈油傾倒少許,并入自己的燈壺中。天明時,他把油藏在菜籃中帶出,倒空后再返回來。
3.偷菜油
在廚房干活的雜役,如同老鼠,見油就偷。其偷時,大多用一白鐵酒桶,置于雜物堆中,待油裝滿后,乘無人時攜出。
某獄官曾購入新油百斤,分裝兩壇,暫存放于雜役室,又怕雜役偷竊,所以每天都前去查看。雜役在偷油方面實有妙策,他們將壇中油倒出一半,再兌以水,水沉油浮,獄官根本無法察覺。春天到了,獄官準備享用此油,便將其帶回自己房間。不料,食用不足兩月,便油盡水現(xiàn)。獄官將雜役找來質(zhì)問,雜役卻堅稱非自己所為,弄得獄官也無可奈何。
4.偷飯鍋巴
囚米、囚飯,皆不經(jīng)雜役之手,即使其想偷竊,也毫無辦法。于是,雜役們便在飯鍋巴上打主意了。
大鍋燒出來的飯,總要有許多飯鍋巴。飯燒好后,值廚者均忙于分飯,雜役則趁此時機,忙鏟飯鍋巴,鏟時將鍋巴搗碎,再待無人時帶出。
竊出的飯鍋巴,雜役將其賣與雞鴨行、糕餅店及藥店中。因雞鴨可以鍋巴為食;糕飯店所制的一種火炙糕,以鍋巴為原料;而藥店則將鍋巴研細,和入丸散之中。
5.送信
囚犯的家屬或親友,有些住在很偏遠的地方,雙方欲通一信,或欲取一物,均十分困難,只有請雜役代勞。雜役每遇這種事,必向其索要力錢、飯錢,多少雖不等,但總要比一般工錢加倍還要有余。若是那些有特殊身份的囚犯,則逐件論價,逢年過節(jié),或出監(jiān)時,賞金直索至四五元,尚還爭多嫌少。
獄囚
1.賣食物
一些自知刑期較長的囚犯,當其入監(jiān)后,往往繳納很多入監(jiān)費,這樣便可得到牢頭及看守的批準,在獄中販賣食物。如果這些囚犯的貨物能通過家屬送來,便又可省去買辦的一層剝削。無論煙草、糖果、還是糕點,均可售與同監(jiān)囚犯。
2.作抵押
獄囚中有資本者,往往與牢頭合伙作抵押。雖然犯人拿出的抵押品,大半皆不甚值錢之物,然而,因此中利率頗高,且期限只有十個月,周轉(zhuǎn)迅速。所以,如能有百元資本,除去在監(jiān)中吃、用外,每年尚可節(jié)約四五十元。刑期長的囚犯,到其出監(jiān)時,甚至可成小康之家。
3.吃香煙
監(jiān)獄之內(nèi),嚴禁吸煙。但總有些看守因貪圖小利,將香煙與火柴帶入監(jiān)中售賣。吸煙的犯人若被查出,亦決不肯吐露煙的來路,致使獄中吸煙的行為很難禁絕。
囚犯在夜間吸煙時,若遇查崗者至,看守便會打暗號招呼。如果是白天,囚犯在監(jiān)房中吸煙,有職員及其他不通氣的看守突然進入時,該囚犯會立即將煙塞入臥席之下,再用手使勁一按,便可將火熄滅。
4.典賣囚衣
監(jiān)獄中對入監(jiān)的囚犯,照規(guī)定發(fā)給囚衣、囚被。冬季發(fā)棉衣、棉被,收回夏衣、夏被;夏季則將棉衣、被收回,再發(fā)給其夏季單衣、被。而囚犯們則大多與看守串通,托其將囚衣、被帶出典賣,然后分贓。等到監(jiān)中回收衣、被時,或推諉已經(jīng)破爛,或竊取同監(jiān)中犯人的破衣作抵,監(jiān)中也無可奈何。也有一些潔身自好的囚犯,將公家所發(fā)的囚衣、被妥善保存。然而,同監(jiān)囚犯對此不肯同流合污者,或竊取其物,或強迫其交給看守代賣,然后將賣得的錢大家均分。
5.竊取公物
監(jiān)獄工場之虧損,雖大半由獄吏侵蝕所致,但也有犯人偷竊或故意損壞的原因在內(nèi)。
如某監(jiān)織布工場,犯人竊紗竊布現(xiàn)象屢禁不止,雖嚴加防范,但每星期入監(jiān)搜檢時,仍發(fā)現(xiàn)有零星布匹、布帶、紗線等,有關管理人員竟不知犯人采用何法偷竊。后來才發(fā)現(xiàn),犯人若欲竊布,便在布于機上落下折匹時,偷偷剪去一段,從外表上看仍是一匹,但尺寸卻不足。若欲偷紗,則將紗噴潮后才去過秤,所以從分量上無法查出。
搜檢監(jiān)房時,往往查出竹牌,木簽等物,其皆出自竹木工場;查出草鞋、蒲席等物,其皆出自織席工場;查出骨器、板刷等物,其皆出自牙刷工場。總之,監(jiān)中令囚犯每做一事,必被其竊取一物,使人防不勝防。甚至令其去做種菜澆園等外役,每人也要拾一塊磚回來。問他作何用,回答當枕頭。等到下次其仍然拾取時再問,則說代他人拾取。區(qū)區(qū)一磚,雖無甚緊要,但若日日任其拾取,此中的危險性當可想而知。
6.裝病
獄中囚犯在生病后,照例可入病監(jiān)。該監(jiān)菜飯質(zhì)量較好,臥床亦較清潔,并有茶壺等物,貪圖舒服的囚犯,便常假裝生病,以期被送入病監(jiān)。
還有一些監(jiān)獄,遇囚犯生病時,往往將其送入醫(yī)院診治。囚犯為享受這一待遇,更將輕病裝作重病。而獄中醫(yī)師既畏其污,不肯近前細診,又不愿結(jié)此冤仇,樂得做做好人。不料竟有犯人乘在醫(yī)院診治之時,脫逃而去,致使獄官被罰俸記過。
7.賭博
賭博,是社會上的一種惡習,在監(jiān)獄中亦被嚴禁。然而在事實上,監(jiān)獄中的賭博很難杜絕。這是因為許多失去自由的人被關押在一起,終日面面相對,如不借此以為消遣,則難免心生妄念,或起事端。所以,賭博在舊監(jiān)中往往公開進行。新監(jiān)雖將賭博列為嚴禁之列,但下棋、打牌等亦在所難免,只是用金錢為賭注者較少,因此抽頭之弊不如舊監(jiān)嚴重。
某監(jiān)獄中,看守與囚犯日日在一起賭博,該監(jiān)獄官,久思抓賭,但因其身邊有人暗通消息,所以幾次都未能抓住真憑實據(jù)。一日,看守與囚犯因輸贏而發(fā)生爭吵,事遂敗露。該獄官除對獄囚加以懲戒外,還將參與其事的看守送交上級機關查辦。不料,上級機關辦主寬容,并勸獄官不必多事。于是,待此事平息后,該監(jiān)的賭博之風氣更加盛行。
8.敲詐同囚
同一監(jiān)房中的犯人,必有一二資格老者,作為該監(jiān)囚犯的首領,同囚中稱其為“龍頭”或“老班”。遇有新犯入監(jiān)時,龍頭必嚴詞詢問其所犯何罪,家中情況如何。此時,旁聽同囚或冷言譏諷,或?qū)⒂糜谒叫痰淖旃鞯任锓旁谄淙嗣媲埃允就洌怪缓酢4岁P過后,又令其服役,如倒尿桶、掃地等。晚上,新入監(jiān)的犯人必須睡在龍頭高鋪之下。待龍頭躺下后,便有司囚來勸其再納種種規(guī)費,說時和顏悅色,仿佛知己。新犯若較弱,便會向其詢問價錢;若較黠,則辭之以無錢。該同囚對詢價者,會一一講清規(guī)矩,如某項該付錢多少,如何分配等;而對那辭以無錢者,則無話可說,悻然離去。從此,該犯人就要受到囚間的凌虐。
同囚間欲施凌虐,必先借端以誣栽之。新入監(jiān)者一身難當眾口,根本沒有分辯的余地。而看守與龍頭皆通同一氣,也佯作不知。若新入監(jiān)者高聲大叫,看守還要斥責他不應違反監(jiān)中秩序,待新入監(jiān)者向其訴說被虐時,看守卻轉(zhuǎn)身離去,若無所聞。此時,龍頭的手下必責罵其不應呼冤喊痛,并狠打該人耳光。
龍頭常用的誣栽方法有兩種。一種是:吩咐一名囚犯,假作失去衣物或食物,向龍頭報告。龍頭厲聲詢問同監(jiān)眾囚犯。這時,便有一犯人出來說,當時仿佛看到新入監(jiān)者將該物竊去。至此,誣栽手續(xù)便告齊全。那新入監(jiān)者明知自己并未竊物,當然多方申辯。然而,龍頭本來就是借端施虐,怎會管你真竊假竊。于是,對新入監(jiān)者施以種種私刑,如鞭背、吊打、上老虎凳等。上私刑期間,還要絕其飲食,禁其接見,使其苦不堪言。該人受刑不過,必再三哀求,同囚中也會有人代其求情,龍頭則令其照賠若干,這人必答應如數(shù)繳進,此事方告了結(jié)。
還有一種誣栽方法是:龍頭暗命同囚,待該人睡熟后,將其鐐釘磨損少許,到次日早晨,則故意向龍頭報告。龍頭聽后,又故作驚愕,立即報告給看守。看守又報告給獄官,獄官必會加其刑期,并處以鞭笞。也有向龍頭哀求,表示愿受私罰者,龍頭便不向看守報告,自行發(fā)落。處理方法大多是給其上銬一小時,并處以罰款若干。
9.鬧飯
監(jiān)獄中的囚犯,經(jīng)常群起發(fā)動鬧飯。其中多數(shù)是因獄中官吏克扣囚糧,致使犯人碗中的飯既少且劣所激起,也有少數(shù)是因囚犯有意尋釁所造成。
囚犯在鬧飯之時,或全部不吃,或群起爭吃,甚至擲碗焚筐,高聲叫罵。待上級長官來到時,則長跪不起,請求申冤。上級長官在這時也只能當面申斥獄官,以平囚人之氣。好在獄官亦恬不知恥,只要明日依舊在位,挨幾句罵也算不得什么。
鬧飯事件的發(fā)動與否,皆由龍頭來決定,如果獄官或獄中其他員役對于囚犯有所處罰,而為龍頭所不滿,龍頭必會借發(fā)動鬧飯來報復或威嚇。所以從表面上看起來,獄官是整座監(jiān)獄的主管,但在實際上,龍頭卻握有全監(jiān)至高無上的權(quán)力。獄官沒有制伏龍頭之方法。龍頭卻有挾制獄官的本領,鬧飯即為其中之一。否則,即使囚飯即劣且少,但若無龍頭的同意,囚犯們則不能鬧也不敢鬧。
10.越獄
囚犯們被關押在監(jiān)中,誰不想早日脫離苦海。刑期短的,每天數(shù)著日子過;刑期長的,身體又強健有力的囚犯,則做夢都想著越獄。囚犯越獄,是獄中大小管吏最怕發(fā)生的事情。欲防越獄,必須嚴出入、勤搜檢、固建筑、堅戒具、多巡邏等,然而這些事情,需人員得力,經(jīng)費充裕方能做到,否則就很有可能是有名無實,徒勞無功。
監(jiān)獄中的出入問題至關重要。平日外役囚犯在出入監(jiān)門時,對于獄中的守備、建筑物及出路等情況,都會看在眼里,記在心上,還會將可以用來毀墻、毀門、毀鐐的一切物品偷帶入監(jiān),或自用,或售于他犯。不僅是此類外役囚犯,那些小販、探監(jiān)者及本監(jiān)的買辦、雜役等,也都有可能幫助囚犯探聽消息,夾帶危險品。所以,負責守門者必須打點起全部精神,對出入者嚴加防范。
至于監(jiān)門以內(nèi),則須勤加搜檢,監(jiān)房內(nèi)的角落中,犯人的臥席下,衣中、被里及廁所等地,都可能被犯人藏有危險品。所以一經(jīng)發(fā)現(xiàn),必須立即取出,還要明察暗訪,搞清其來路。
囚犯若思越獄,其前數(shù)日必已買通同囚,或預鑿洞穴,再乘夜半及天將明時逃出,而風雨交加的夜晚,更是犯人越獄的良時。所以,在夜晚及惡劣的天氣中,更要加強巡邏及防范。在巡邏時,至少二人同行,并攜帶槍械,以防犯人狗急跳墻。
看守帶犯人服外役時,更須注意。如某監(jiān)令一名看守帶領三個囚犯出外修墻。兩名囚犯合擔一籮磚,另一名囚犯則自己挑一擔瓦。走到空曠的地方時,兩名擔磚的囚犯突然一同扔下?lián)樱诸^向兩個方向逃跑。看守因系一人,只能先追那罪較重的囚犯。而挑擔的囚犯則佯稱愿代其追趕另一個,于是也棄擔奔跑。最后,看守將那罪較重的囚犯抓獲,但另兩名囚犯卻已逃得無影無蹤。
此外,如囚犯有病,切不可將其另置一室,或移往監(jiān)外,因為犯人往往詐病而逃,或由其家屬來劫走。此種事情已經(jīng)發(fā)生過多起,對于女犯則尤須留意。如某女囚入監(jiān)時,患有瘋病,見人就咬,只好將其獨置一室。某日,該女囚忽然不見。待檢查時發(fā)現(xiàn),自監(jiān)獄外墻至內(nèi)墻,放有竹梯與木梯各一架,方知其被人劫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