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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風港條款是有前提的,OSP,無論是提供在線接入服務的AOL等企業,還是網絡服務提供商ISP以及阿美利加音樂網站等內容提供商ICP,都必須對用戶的侵權行為事先不知情,并在接到著作權人提供的證據和通知后及時刪除侵權內容。
‘不知情’很重要,刻意縱容、引導用戶甚至親自下場侵權就夠得上共犯行為了,怎么可能被納入豁免范圍。
互聯網業眼下風光歸風光,但也沒狂妄到想借修法越過這條版權紅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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