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論述漢代中國(公元前202—公元220年)的社會經濟狀況,這時,短祚的秦帝國所建立的統一集權國家得到鞏固并進入了一個長久的形態,這個形態持續了大約四個世紀,只有短暫時間為王莽的新朝所中斷。
過去一般的看法是,秦漢兩代的社會結構和經濟狀況經歷了春秋(公元前722—前481年)、戰國(公元前403—前221年)時代最引人注目而迅速的演變,才進入穩定不變的形態,這個形態持續了其后的兩千年,直到近代時期的開始。毫無疑問,春秋戰國時代的特征是給秦漢集權國家作好準備的社會經濟的變革。但據近期的研究證明,中國社會結構的漸變和經濟的逐漸但卻顯著的發展則一直沒有停止。在漢代,不僅始于早期的社會經濟的發展得以繼續下去并達成其最后的形態,而且還能看到在以后的王朝開始的全新趨勢和發展。唐代以來表明晚期中華帝國社會經濟特色的許多因素,這時還沒有最輕微的跡象。作為以下論述的基本目標是,以可能最精確的說法來論定漢代在中國歷史上的地位,即不是把它死板地理解為一個停滯不變的社會,而應把它理解為中國社會經濟機制的有生氣的和連續的發展進程。
給漢代社會經濟結構奠基的春秋戰國時代社會經濟的發展,發生在當時只是地區規模的各個獨立國家里,如齊、晉(公元前403年后分為韓、魏、趙三國)、燕、秦、楚等。但這些變革的性質促進了一個集權帝國的統一和發展。這里我簡要地說一說那些在了解漢代社會經濟結構的性質上具有首要意義的趨勢。
最可注意的變革是兩個革命性的農業技術革新,一是鐵器的引進和用畜力與犁耕地,一是治水和水利工程的大規模發展。這些新的進步始于公元前6、7世紀,到了戰國時代就廣泛地施行了。
在春秋時代以前,大多數農具是石制或木制的,雖然用畜牛為運輸和祭祀之用,但還沒有用以耕地。結果是耕作基本上只能在那些用人拉的原始犁勞動的土地上進行。耕作更受到各類地區自然環境的限制,只能在高地下水位地區進行,如在有很多自然泉的山麓,或是河流附近有地下水而沒有洪水之險的臺地和較高土地。如有陡峭河谷的黃土高原和經常有淹沒危險的黃河泛濫的平原,就不能耕種。由于可耕地區受到這些嚴重限制,所以那里的社會和實際耕作常被氏族或村社所控制,個體農戶沒有獨立地位。
引進鐵犁和牛耕可在較短時間內耕種較大的土地面積,而且能深耕。即使以前荒無人煙的黃土高原,現在也可進行某種規模的耕種。黃河流域的統治者們建設控制洪水的堤壩,耕作地區的迅速而廣泛擴大的結果,以前為氏族和村社嚴格控制的耕作過程開始破壞。個體農戶很快地變為新墾地區的正式農業生產單位。這些由父母兒女組成的核心家庭,一般是由五六口人組成,由父親進行嚴格的家長控制。它們組成村社,一般由一百戶家庭組成,稱為“里”,或組成超過一個“里”的更大的村社。
變化也發生在封建領主氏族和他們的下屬即以前統治農民的卿、大夫之間。這些家長式的君主和來自其他氏族的依附于他的下級貴族之間的主仆關系的經濟基礎,與更獨立的耕種新開墾土地的個體農戶的出現緊密相連。這類土地以前大部分是森林和沼澤地帶,大貴族氏族未加控制,而現在被家長式的君主用新的水利技術開發了,并提供農具,使農民以“里”的組織在那里定居。這就是這些君主這時取得力量的經濟基礎。
隨著這些經濟上的變革,政權機構的性質也發生了相應的變化。家長式的君主通過他們的臣屬代理人直接統治農民,這些臣屬代理人起著農民的監督者和收稅者的作用,是后來中國政府官吏的前身。對農民的控制從家庭單位擴大到個人,這表現在征兵、勞役和人頭稅方面。
這樣廣泛的社會經濟變革繼續進行到春秋戰國時代末期,那時很多領主們或由于內部斗爭,有時或由于權臣篡奪而滅亡,只剩下最強大的幸存者。集權的官僚統治制度的雛形在戰國時代的所有王國內形成,而最顯著的是秦國;秦國在商鞅的指導下,設立郡、縣為基本行政區劃,有效地集中了地方行政權力。主要是由于它經過改進的組織,秦國才能消滅其他國家而完成統一。春秋戰國時代另一個值得注意的變革是工商業的發展。在春秋時代以前,這些行業掌握在某些低級氏族手里,他們的利益的保持是以世襲為基礎。發生在公元前6世紀中葉以后的這種制度變革,十分自然地是與氏族制的解體和官僚制的發展一起發生的。其結果是國家官吏控制了這些行業,這一安排不可避免地成為中國經濟某些部分的一個特色。專業工人、罪犯、俘虜、民工等在官吏的監督之下在官辦工廠里進行生產,而且產品完全歸宮廷或國家消費。由于這種生產方式不可能在商業的基礎上得到促進,所以從事農業和從事手工業的人之間沒有明顯的社會分工。
但是,所有的手工業都由國家經營是不可能的,特別是在新興的鹽、鐵產業方面。這類產業受到生產原料地區的地理上的限制,那里的私人企業發了大財。有點例外的是,據一個不能得到可靠證據證實的傳說,在公元前7世紀時位于山東半島的齊國,齊桓公和他的有遠見的宰相管仲實行了鹽由國家專營。
在主要作為行政中心而顯得重要的城市里,常住的封建主和官僚對商品和服務行業的日益增長的需求,是商業活動的一個有力促進因素。城市內部和城市之間的貿易,由于不同國家的不同類型的青銅貨幣的流通而更加方便。不僅如此,商人們還掌握了由少數獨占的生產者(有些獨占生產者本人就是商人)生產的鹽、鐵,直接把產品供給消費者,這個事實也對商業活動提供了一種新的動力。
在這時期,力圖壓低新興商人階級的社會地位的行動,部分地反映了以前的一個傳統,從事商業的氏族沒有資格或不必參加軍事服役。這也是出于保護國家農業基礎和防止提供兵、食之源的農民變成完全不事生產的商人這一愿望。這種抑商思想,為后來列入儒、法兩家的思想家所共有。
春秋戰國時代的這些社會經濟變革,因統一的秦帝國的建立而圓滿完成,秦帝國的統治特色是以皇帝為首的集權的官僚體制,對個體農民的統治是通過郡、縣行政機構來進行。
這個新的國家的抑商政策的觀念,可舉其對鹽商的課以重稅和征服東方之后把東方的冶鐵業者強迫遷到四川的例子為證,它還以兵役和勞役的形式加給農民以沉重的負擔,后者的顯著例子是長城、宮殿和陵墓的修建。秦始皇死后不久,就發生了廣泛的農民反抗,使秦帝國在建國以后僅16年就滅亡了。
繼之而起的漢帝國,承襲了發生在前幾個世紀的社會、經濟、行政等變革的成果。它從秦的統治中汲取教訓,獲得了一個它的前輩求之而不得的穩定局面。這樣,它就建立了一個其間只有一次嚴重的中斷的持續大約400年的國家,它更進而形成一個其后兩千年的中國歷代社會經濟的部分原型。另一方面,具有漢代特色的某些新的社會經濟成分,也證明了違背和破壞了既存的秩序,終于導致了漢朝的滅亡。本文以下各節將試圖通過對漢代農業、商業、產業、財政以及它們之間相互關系的敘述來探討這個過程。
在進一步研究以前,有必要說一說有關漢代社會經濟狀況的史料。主要的史料當然是那個時代的正史即《史記》、《漢書》、《后漢書》中的財政方面的專篇,如《史記》卷三十的《平準書》、《漢書》卷二四的《食貨志》,其他的有用資料還見于作于公元前59年的王褒的游戲文《僮約》,
1930年發現于居延的一萬件左右的漢簡和隨后發現的很多與之類似的文書,也含有大量有關資料。其他的考古發現,如表現日常生活的石刻浮雕、明器、鐵具、錢幣、陶器、圖案刺繡(發現于蒙古和中亞)等,也同樣相當清楚地反映了一些社會經濟狀況。
所有這些資料僅提供了一部分情況,把不同類型的證據互相聯系起來以便作一個更綜合的研究方面,還需要作很多工作,而且很多問題尚待解決。特別是在《史記》、《漢書》中可得到豐富的前漢資料,而后漢資料則相對貧乏,這種不平衡是由于《后漢書》中沒有談論財政經濟的專篇。農村社會和農業技術的發展
農村社會結構
在漢代,農村共同體和都市共同體之間很難作出扎實而可靠的區分,因為城鎮里通常有一些農民居住,而農民的村莊從外表看來與城鎮幾乎沒有什么不同。漢代地方行政機構的劃分按其規模大小依次是,郡、縣、鄉、里。“里”是最小的單位,它是由垣墻或欄柵包圍起來的地區,有一個或兩個大門,住有大約一百戶人家;單個戶(平均有五或六口人)圍的住地叫作“宅”。一個“里”可以孤立地存在,但更多的情況是幾個“里”構成一個“鄉”,甚至一個“縣”。
漢朝的創業者高祖劉邦是農民出身,生長在沛縣豐邑(鄉)的中陽里。有關他的一件軼事表明了中陽里和豐鄉的關系。當劉邦建立長安為漢朝的首都后,他父親拒絕住在新的皇宮,為了使老人高興,皇帝在長安附近建筑了一個與豐邑老家惟妙惟肖的復制品,叫作新豐。把他父親的朋友和熟人遷到這里陪伴他父親,甚至把老豐邑的家畜家禽也帶來了,當它們被放出來,跳進新的圈柵時,它們毫不遲疑地把新環境認同為舊居了。在這時期,一個里的居民無需都是同姓。這可以下面的一事證明:后來的燕王盧綰和劉邦同里同生日,兩家的關系很親密。因此,里中的所有居民拿著酒肉禮物到兩家祝賀,后來又祝賀他們二人到了成年還保持著友誼。
這種以“里”為基礎的共同體有它的宗教中心即“社”,在那里奉祀著土地神。與此相同還有國社,每一個縣和鄉也有它自己的社。宗教性的節日就在里社中舉行,參加者可以分到肉食,從而加強了共同體的精神。據記載,劉邦的追隨者、后來任丞相的陳平,他分配節日的肉食非常公平。
國家用以控制里中社會等級的方法是爵制,它始于戰國時代。在漢代,爵有20個等級,最低的8個等級可授給里中除去奴隸的所有男性平民。在皇帝即位、改元、立太子或皇后等重大時刻,皇帝授給所有15歲以上的男性平民一個或兩個爵級,在整個前漢時代的記錄里大約有200次授爵事例。每一次授爵,都給以得過爵的人加級,因此一個人的年齡越大他的爵級越高。遇到這種情況,每一百戶得爵人家的婦女可得一頭牛的肉和一百石(200公升)的酒,同時還允許舉行一個大的宴會——大酺(當時,一般無故不得舉行三個人以上的宴會)。由于百戶組成一個里,所以酒肉可能給予一個里的全體,宴會在社內舉行,這樣,可使它成為一個宗教性的場面。
這些新頭銜的級別決定了人們在大酺上的座次和以后在里中的社會地位。附屬于爵制的其他優惠,包括罪犯減刑,免除法定的勞役等。實例見于數學教材《九章算術》中所提的幾個問題。其中一個問題是,有五個人,分屬于從一到五的不同爵級,獵獲了五只鹿,他們應怎樣按照他們的等級分享鹿肉?
:魯惟一:《漢代貴族爵位的等級》,《通報》,48:1—3(1960),第97—174頁;西爵制的作用看來是表明,里被認為缺乏形成它自己的社會等級的能力,同時也表明國家打算通過在里中建立社會等級來統治農民。無疑,這是治理處于正式官僚機構之外的里的補救辦法。在郡縣中,雖然只有最高級官吏由中央政府直接委派,但有一個實質上控制擴大到鄉一級的機制。縣里負責鄉的行政的官吏有管公安的游徼,管稅收的嗇夫和鄉中負責教育的年高有德者——三老。他們共同管理鄉的事務。盡管里本身沒有這樣直接的官僚行政機構,沒有完全的自主權,它的社會秩序是由上述的爵制來控制的。
總之,里的農業居民是漢政府賴以建立的基礎。里本身隨著春秋戰國時代的農業變革而發展,它是國家通過治水和灌溉來開墾新地的結果。尤其在戰國時代的秦國,這類事例很多,里是隨著軍事征服地區戰敗的敵人撤出而把勝利者自己的人民遷入而形成的。其結果是,這些共同體是外來人口的多成分的集團,缺乏氏族的團結或任何的內部秩序。于是在秦代就發生了給這樣的新居民以爵級的事例,目的是在那里建立國家定出的社會等級制度。
有幾個通過水利設施來開墾新地從而形成新的共同體的事例。一個是蜀郡守李冰建立成都盆地(快到戰國時代末期已被秦國兼并)的水利設施。另一個是秦始皇統一六國前使韓國工程師鄭國開鑿的鄭國渠。鄭國渠灌溉陜西渭河北部的平原,開墾了大約4萬頃(45萬英畝)土地,大大增加了秦國的經濟力量。
漢朝也同樣開展了大規模的治水和灌溉工程。在渭河南部開鑿的漕渠,方便了通向長安的水運,也灌溉了附近的民田1萬頃(11.3萬英畝)。在渭河北開鑿的龍首渠,穿井相連,從地下排水,以防止堤岸的崩塌。還開鑿了幾條和長安北部鄭國渠平行的新渠,在其他地區也進行了很多與此類似的工程,還有一次開墾多達1萬頃(11.3萬英畝)土地的一些例子。
在文帝時期(公元前180—前157年),開始實行對黃河下游的洪水進行控制,當時河岸被洪水沖毀。公元前109年,武帝提出一個筑黃河堤的大計劃,據說皇帝還親自指導。但這不足以避免繼之而來的許多次洪水,每一次洪水都需要進行艱難的改造工程。前漢實行的這些設計,都不足以應付一次黃河大改道的主要危險。發生在公元11年隨著改道而來的大洪水的災難性后果,給漢代的歷史以深遠的影響,已見上述(第3章)。
農民共同體和新開發地區的耕作,依靠過去使它們存在的國家的灌溉和治水工程的支持才能繼續下去。由于這么依靠國家的政策,所以這些地區的里不可避免地缺乏自立性。稅收和力役也不是完全為了供給統治階級的奢侈生活而進行的。由于資助治水和灌溉以及供應進行這些工作的官吏,這些工程使納稅的農民得到相當程度的利益,并給很多人提供了生活來源。因此,當國家的力量衰落和對農民的統治削弱的時候,農民常被迫舍去他們的土地或尋求有力的地方豪強勢族的庇護。這些勢族可以履行以前國家所承擔的職能。這種現象在前漢中期已很明顯,到了后漢更大為增多了。
但是并非漢代所有的里都是缺乏自主的社會秩序的新共同體。依然存在著很多以前建立的里,它們不需要國家的灌溉和治水,而且里中有強烈的家族凝聚力。國家的權威因而不容易對這些共同體發生作用。甚至在新建立的里中,一種獨立的社會秩序逐漸發展,有時也出現了拒絕國家的直接統治并對地方農民施以強大壓力的有力的勢族。
漢朝建國之初,戰國時期列國中的重要氏族還存在。為了統一,中央政府有必要控制他們。于是實行了一種大遷徙政策,以打碎這些家族的地區紐帶。根據劉敬的提議,高祖把10萬多有勢力的家族的成員遷徙到長安附近。其中包括以前齊、楚、燕、趙、韓、魏諸國的王室。后來,繼嗣的皇帝們直到宣帝(公元前74—前49年),在建造他們的陵墓時,把俸祿達2000石(4萬公升)或更多的谷物的地方官和具有超過100萬錢財產的豪富人家,遷移到他們陵墓附近的新村。
有時還采取更嚴厲的手段,通過地方政府官吏對有勢力家族的家長和他們的親屬進行屠殺,《史記》卷一二二和《漢書》卷九十的《酷吏傳》記錄了很多這種鎮壓的事例。在這樣的情況之下,很多有勢力的地方家族選擇了和政府妥協的方法以保持某種程度的力量。反過來,政府也與他們和解,以便通過他們把自己的勢力發展到這些地區。因此,這些有勢力家族的年輕成員常在地方行政機構中擔任低級職務,任這個職務的人是從鄉民中選取而不是由中央政府指派。這樣的地位是大土地占有者家族在地方上保存實力的一種有效手段。
對漢代土地所有權的法律含義不能精密確定,這是由于使用了多種名詞和缺乏清晰的界說。雖然王莽在公元9年試圖建立一個普遍的原則,就是所有的土地權都歸于皇帝,但不知道它是一個新的主張還是肯定一個傳統的主張。實際上不論大小地主,他們的土地所有權是來自購買、贈送、繼承,或皇帝賞賜。這樣的土地屬于“私田”范疇。它和“公田”不同,“公田”的構成一部分是通過水力而開發的新土地,一部分是被沒收的私人土地,特別是在武帝時候(公元前141—前87年),因為這些人企圖逃避對他們征收的財產稅。公田有時由國家直接經營,用奴隸和勞役耕種,但更多的情況是讓農民耕種,他們的田租叫作“假”,形成部分的國家歲入。邊境軍墾——屯田——也是一種特殊的國家土地。另一方面,私田由個人占有,一般是一個自耕農,可以自由買賣或出租。有勢力家族占有的土地也屬于私田范疇。
地方氏族或家族土地占有的積累大約在戰國時代就相當普遍了,這有一些軼事可以證明。《韓非子》提到有的人為別人種田取酬的事。頭一個反秦的農民叛亂領袖陳涉,以前就是一個雇農。前漢早期的學者董仲舒,把大地主的興起歸因于商鞅的廢“井田”和隨之而發生的土地自由買賣。大土地占有的發展與自然災害和漢代稅制有關系。自耕農處于生存的邊緣。如文帝時(公元前180—前157年)晁錯所指出的那樣:一個典型的五口人的農家,包括兩個應服徭役的成年男子,無論怎樣苦干,不能耕種百畝(4.57公頃,11.3英畝)以上的土地,或收獲100石(2000公升)以上的谷物。雖然終年的農業勞動和徭役已使負擔很沉重,而在發生水旱之災或過高的稅額之時更加重了負擔。于是農民被迫以市場價格的一半出賣他們的谷物或借高利貸。他們陷于螺旋上升的債務中,最后不得不賣去他們的土地、房舍,甚至兒女。土地就是這樣到了地方上的富人、商人、高利貸者手中,他們大部分是以這種方式取得大量財產的有勢力家族成員。這種進程既發生在舊的居民區中,也發生在國家水利設施所開發的土地上建立起來的新的共同體中。
大片土地出租給無地農民耕種或由雇農或奴隸耕種。在漢代,奴隸有官私之分,官奴隸是由罪犯家屬、戰俘、被沒收的私奴隸組成的;私奴隸是因負債而被迫賣身的農民或因功而賞給貴族和高級官員的官奴。一般說來,國家的意圖是防止農民被賣為奴隸和防止隨之而來的自由農民的減少,這表現在漢朝的創始者高祖(公元前206—前195年在位)和后漢的頭一個皇帝光武帝(公元25—57年在位)在戰后釋放淪為奴隸的農民。但整個漢代存在著相當數量的官私奴隸。官奴隸被用來做各種工作,例如在國營的工農業中勞動,私奴隸被高官或豪族用來做農田和家務勞動(經常作伎樂人)。但是絕大部分的大地主土地不是由奴隸或雇農耕種,而是出租給無地的農民。早在武帝時期(公元前141—前87年),董仲舒就抨擊這樣的事實:富人占有大量土地,貧人沒有寸土是自己的,他們收獲的一半被用來交租。他要求立一個限制土地占有的法令,但他的建議是否付之實行則沒有證明。
到了前漢末年,大土地占有問題變得更嚴重,公元前7年,哀帝即位時,丞相孔光、御史大夫何武主動提出了一系列的限制建議。雖然,國家明顯地控制不住大片土地占有制的增長,但在王莽做皇帝(公元9年)后不久,又提出另外一個土地調整方案。
到了后漢時代,大土地占有已成為可以接受的當然之事,國家不再打算加以限制。反對的意見只來自后漢末的少數思想家,這些人關心社會正義,如著名的提倡恢復井田制的荀悅
這樣的大土地占有,大大削弱了漢政府對租稅、徭役之源的農民的直接統治,結果是在后漢末期形成了分裂的局面。另一方面,受大地主和政府雙方統治與剝削的廣大農民被迫起來反抗,如黃巾等。這些反抗終于導致了這個王朝的滅亡。
總結如下:漢代的典型農村共同體是里,從理論上說,是由100戶組成的,每戶都占有小片土地。他們幾乎沒有家族紐帶,是通過國家的爵制而分等級組成的。但強固的親族凝聚力繼續存在于某些舊的里中。由于經濟和社會條件的變化,某些農民喪失了土地而變為大地主的佃農,大地主的增多改變了農村共同體的組織并給政府以很大影響。必須注意的是,漢代大地主的興起并不意味著大規模耕作的發展,只有少數使用奴隸在莊園勞動的地方除外。耕種大地主土地的佃農,是以個體的、小規模的農業為基礎的,由于缺乏足夠的奴隸勞動和精耕細作,這種情況一直是中國農業的一個重要特點。
華北旱田農業的發展
從農業的觀點看,中國可分為兩大地帶——華北和華南;它們是以東流的淮河和西部的秦嶺山脈來劃分的。這兩個地帶的氣候顯著不同。華北平原和西北黃土地區降雨量很少,年均在400一800毫米之間。黃土地區本部被風刮聚的原始黃土所覆蓋,平原地區是由黃河沖積的淤泥層所構成的,這是黃河侵蝕黃土高原的結果。這兩個地區都非常肥沃,土壤都具有黃土特有的細毛狀結構。但在長江中下游以南和四川盆地雨量更加豐富,年均800—1500毫米之間,沒有黃土。這兩個地帶的分界線,是與年均降雨量為800毫米的黃土地區南部邊緣和冬溫平均為攝氏1度的等溫線相一致的。
由于這些自然條件,北方的農業特點是旱田,南方的農業特點是稻田(這個劃分也常和政治上的南北朝的劃分一致)。上述的中國社會、經濟、農業技術的發展都集中在北方地區,因為這個地區也是秦漢文明的中心地。雖然南方的農業從新石器時代就已存在,并在戰國時代的南方列國中有了更進一步的發展,但南方的經濟狀況直到漢末以后還比北方落后。只是到了南北朝時代,南方的農業生產才能和北方的相比,到了大約公元10世紀時,南方的經濟才顯然超過北方而成為中國的經濟中心。在漢代,主要的農業地區還是在北方,所以要講耕種方法就必須從北方開始。
如通常說的五谷、九谷那樣,古代中國的主要農作物多種多樣。最普通的是小麥、大麻、豆類和禾,而最重要的一種叫作稷,關于耕種方法的資料,我們必須依據當時的記述和戰國時代開始出現的農業書。《漢書》中題名為農業書的有九種,但除去其中部分的《氾勝之書》以外都不存在了。幸而寫于戰國末期秦國宮廷的哲學著作《呂氏春秋》的最后四篇中包含了對當時耕作進程的敘述,雖然它的主要目的在于解釋農業的哲學方面的重要性和指導政治家制定農業政策。
從《呂氏春秋》的這幾篇里,我們可以推測普遍的做法如下。農夫把土地犁了幾次使其松散之后,挖一系列的溝,溝距六尺(1.38米),溝寬一鍬(8寸或18.4厘米),溝與溝之間起六尺寬的壟(其長度與鍬相同),叫作一畝,這個名稱后來成為用以計量土地的標準。
前漢快到武帝朝末期,一種新的改進的耕作制大大增加了產量。這個方法是搜粟都尉趙過設計的。這就是“代田法”,其法是,一畝地開三條溝,溝寬一尺(0.23米),深一尺,那時的一畝是一條狹長地,寬一步(六尺,1.38米),長240步(331米,因此合0.113英畝的地面)。種子直線地播在溝里,而不是播在壟上。在除草過程中,土逐漸從壟上填進溝里,培護苗根,這樣,在仲夏時壟和溝相平,作物扎根深,可抗風旱。次年,壟和溝的位置再倒換過來;新方法的名稱就是這么來的。與這種改進的耕作法同時出現的是一種有雙犁頭的犁,它需要用兩頭牛來拉,三個人帶領。由于這些進展,據說是畝產大約增加20公升,如果管理得真有效率還要加倍。
:關于這種新的種田法,見《漢書》卷二四上,第1138頁以下(斯旺:《古代中國的糧食和貨幣》,184頁以下);西這個新方法比舊方法還有幾個其他優點。這就是谷物從播種到收獲始終能成直行地生長,土壤中的水分更容易保持。這時用牛耕地,可使同樣多的人種更大的面積,風旱給作物造成的損失更易防止,農夫可以用長柄鋤除草,節省了時間和人力。最后,每年壟、溝位置的倒換有助于保持土壤肥沃和穩定年產量。
趙過在首都近郊系統地推行這種耕作制。還特意使屬于大司農的奴隸制造新工具,通過郡守把新工具、新技術的用法傳授給縣、鄉、里的主管人。雖然一般平民之間缺少牛,但人們發現有效地使用人力,這種方法仍能推行;多人合在一起,一天可耕30畝(3.4英畝)。趙過首先使長安外面離宮的衛士實行這種方法,當看到增產時,就把它擴大到這些衛士原來派來的地方,即擴大到首都周圍三輔地區和邊境的國有土地。最后,這種方法終于被這些地區和河東、弘農兩郡的農民廣泛使用。遠至靠近帝國西北極邊、國家設置的移民區居延也實行了這種方法。代田耕作技術的采用時間可能是在武帝死后(公元前87年)。
:關于代田法的最初采用時間有一些混亂,《漢書》卷二四認為在近于武帝末期開始實行,作為重新充實國家財力的重農政策的一部分,那時的國家財力因武帝的軍事遠征已嚴重空虛。據說趙過在任搜粟都尉期間負責推行代田法,但搜粟都尉這個官職在武帝晚年到武帝之死(公元前87年)這一期間實際上由桑弘羊擔任,趙過只能在這一年或以后任這個官職。因此,代田法的實行只能在武帝以后。居延漢簡上曾提到一個以此法命名的糧倉,叫作代田倉,又一次證明在居延地區確實曾實行過代田法。見西很可能,真正大力支持推行代田法的不是趙過,而是桑弘羊,他在武帝死后還在政府中有很大影響。這個洛陽商人的兒子,在年輕時期做過武帝的近侍,隨后負責執行鹽鐵由國家專控的政策。他以御史大夫的身份,力圖在下一個皇帝時期繼續執行武帝的財政政策,雖然受到像大將軍霍光這樣人物的反對,霍光后來以謀叛的罪名對桑弘羊及其追隨者進行迫害。公元前81年,霍光召集全國各地的儒者與桑弘羊和其他有關的大臣辯論武帝的鹽鐵專控政策及其他體制應否繼續執行的問題。從后來桓寬為這次辯論編集的《鹽鐵論》來看,桑弘羊及其追隨者保衛專控政策的理由是,它使國家富強并積聚了用來抗擊匈奴入侵的資源。批評者反對他們的理由是,政府與人民之間的爭利,只能是犧牲后者的利益而使前者獲利。雖然它對代田法沒有直接影響,但代田法的確說明了產生此法的當時經濟條件。
新耕作法首先在國有土地(公田)上實行,從理論上說公田在中央政府直接控制下被耕種,它的全部利益形成國家歲入的一部分。增產的可能性無疑支持了這個方法的采用,特別是在邊境的屯田,它的收獲供給了邊防軍的需要。鹽鐵爭論中的批評者的主張是,在公有土地上,特別是在三輔土地上實行這種方法的實際上不是政府當局,而是承租這些土地的有權勢的人們,他們獨占了利益,因此這些土地應該給與公眾。這樣看來,在國有土地上買行代田法的實際受益者可能是權勢人家,而不是政府的國庫。
代田法在普通人民中推廣也遇到了很大困難。由于缺少牛,不得不用人力犁田,因此證明是費力大而效率低。此外,在國家鐵專控之下制造出來的鐵農具太大而不實用,到了后漢末期,至少在三輔地區又通行一種比趙過改進的犁更精巧的犁。據崔寔的《政論》所描述,
在代田法開始實行以后,中國農業史上一件值得注意的事是氾勝之作的一部論農業技術操作的書;氾勝之活動于成帝(公元前33—前7年)時期。他的生平不詳,但從各種著作間接談及的情況看來,他作過議郎,負責指導三輔地區農民種植小麥,后來做了尚書臺的一名官員。他的著作題為《氾勝之書》,是列于《漢書·藝文志》的各種農學著作的唯一代表作,也是唯一的我們能知其內容的農學書。全書很久以前就不存在了,但從其他書中發現的片斷引文整理出了它的一部分內容,共三千多字。
這部書除去論述犁田、播種、收獲等事的一般理論外,還包括詳細論述種植以下諸種農作物的方法,如稷、麥、稻、黍、大豆、大麻、瓜、葫蘆、芋頭以及桑等,還談到了精耕細作的區田法。
這部書除去實踐的指示之外,還包含有以充滿整個漢代思想界的陰陽五行說為基礎的論述算命的篇章。但總的說來,《氾勝之書》內容主要是重視實踐和經驗的,和《呂氏春秋》最后四篇強調全面的農業政策形成鮮明的對照。因此,它的作者被看作是中國農業科學的奠基人。
這部書的一個值得注意的特點是對稱之為區田法的增產方法的論述。它有兩種不同的方法,一是在溝里播種,一是在坑里播種。前者以30步(41.4米)長、八步(11米)寬的土地為一標準畝,橫分為15塊,塊與塊之間留一窄小的人行道。每塊地又橫分為24個小溝,種子就播種在溝里。如果種的是穗狀的和黏性的稷,每個溝就種成兩行,行距五寸(11.5厘米),這表示一畝可生長15000棵苗,在采用淺坑播種的地方,一個標準土地單位被分為若干個一尺(23厘米)和五寸(11.5厘米)的方格,每格中挖一個六寸(13.8厘米)深、六寸寬的小坑,叫作一區,一畝有3840個小坑。每坑撒種20顆,上面撒上一升(0.2公升)用土拌勻的糞。每畝撒上兩升種子,每坑可生產三升(0.6公升)谷物,每畝(0.113英畝)可生產100石(2000公升)谷物,十畝年產1000石(20000公升)谷物,可供耕種者26年食用。這個數字是指上好的土地說的,對中、下等級的土地來說,坑就要大一些,間隔也要大一些,其產量也就按比例地降低。
這種方法的好處不止一端。只需對坑里播下的種子供水、肥,土地的肥沃不是主要的;甚至可用于供水有問題的高地和坡地。不像代田法,區田法不需要牛耕,產量卻非常高。氾勝之與政府合作,發明并推廣這種方法,甚至實際上是為了貧農,政府總是迫切地把農民作為國力主要基礎來加以供養,并且要保護他們不受大地主的不斷蠶食。
盡管為了提倡區田法在當時和以后作了種種努力(尤其是在后漢、三國、北魏、晉、元、明、清等朝),但這種方法從沒有被真正地建立起來,而足以促使中國北方農業發生持久的變化。其主要缺點始終是需要投入很密集的勞動力,同時不可能大量提高人均產量。這樣,氾勝之的著作對華北旱田的基本耕作方法的論述雖然很有價值(在這方面,它給作于6世紀的《齊民要術》以很大影響),但區田法仍有許多尚待改進之處。
與氾勝之書有關而應該提出的另外一點,是關于小麥的種植。在他的時代之前,已有人提倡在京畿地區種植小麥,其根據是種小麥被認為與種其他作物稍有不同。由于后漢的優秀農業著作已不存在,所以我們幾乎不知道這一時代的旱田農業發展情況。唯一存在的有關著作也是殘缺不全的,這就是生活在近于后漢末的崔寔作的《四民月令》。這部書不只限于論述農業技術,因此就提供了當時影響農業狀況的總的思想。
崔寔生于現在北京地區的一個權勢之家,在桓帝(公元146—168年在位)、靈帝(公元168—189年在位)時期任過多種官職,包括郡守(在這個職位上,他很有成績)和尚書。他也是一部討論當時政治問題的書——《政論》——的作者,該書的一些殘篇仍被保留下來。當我們讀《四民月令》時,記住以下的背景是重要的,即它的作者不僅是一個權勢之家的成員,繼承了他祖父、父親的家學,而且他生活的時代正當后漢王朝式微,社會也因迫害士人和黃巾造反而快要崩潰之際。《四民月令》的全文已不存在,我們只能從它的殘篇中整理出它的部分文字。《四民月令》中最重要的指示是關于每月的節日和禮儀,特別是祭祖。從大年初一開始,接著是二月、六月、八月、十一月、十二月,這些月里都有節日和禮儀。祭祖之外還祭家神和農神,前者包括門神、戶神、灶神、井神。應注意的是,祭祖和掃墓是在二月和八月里的特定日子舉行,這和里中一年兩次的節日相沖突,因為按照傳統,里的這兩種節日也在這些天里舉行,但《四民月令》里沒有提到此事。這表明那時的地方勢族不常與作為共同體的社會秩序基礎的里的體制合作。
《四民月令》特別注意族屬團結這件事。除去在新年時親戚之間互相祝賀之外,還規定了對同族和姻戚的實際幫助方式。這包括在谷物生長之前的三月份給窮親戚送捐助和在九月份幫助孤寡病殘者過冬。這表明擴大了的家庭是由很多富裕程度不同的父系家長家庭組成的,每一個家庭有自己的土地,各自耕種。
據《四民月令》給父系家長家庭下的界說,除去家庭成員之外,還包括從事紡織、洗滌、釀造、養蠶等活動的各種家務奴隸和仆人。它宣稱:“遂合耦田器,養耕牛,選任田者,以俟農事之起。”靠近富裕的莊園有貧農存在的這件事,從《四民月令》對買賣商品的一系列指示中得到證實,有些商品是既賣又買,而且其中有草鞋和麥種,這表明它是一個農村集市而不是都市的市場。因此買賣這類產品的目的(它不是為了大規模生產者的消費)只是從農民身上賺錢。由于這一時期的農民必須以現金交納他們的日益沉重的賦稅(不算土地稅),他們被迫在收獲季節出賣他們的谷物以便得到所需的貨幣,而在農閑季節當他們需要糧食和種子時再買回來。
華中華南稻田農業的發展
討論這個主題,必須集中在長江中下游的情況,因為雖然農業在四川盆地從戰國末期起和華南的珠江流域自秦以來都已有了發展,但這些地區除去石雕和殉葬物之外沒有留下歷史材料。在漢代,長江流域的農業生產仍遠比華北落后。前漢時期這個地區的種稻方法據《漢書》所述為“火耕水耨”,而且據說種稻地區人少地多,盛產蔬果魚貝。由于這樣的優越自然條件和不虞匱乏,所以幾乎沒有促使講求精耕細作的動力。社會組織還處于原始狀態,也幾乎不存在貨幣經濟。
理解這種落后的線索,在于知道稱之為“火耕水耨”的性質。
燒草下水種稻,草與稻并生,高七八寸,因悉芟去,復下水灌之,草死,獨稻長,所謂火耕水耨。
顯然,這是一種直接把種子播在稻田的方法,而不是插秧。在兩個階段的程序中,頭一次澆水是為了促使生苗;而在成長期間的第二次澆水是為了除草。種子一定要播成行列,以便在成長階段早期易于除草。應劭沒有解釋清楚的是,田地是接著種還是在下一次播種前休耕?燒的草是在休耕期前長出的還是收獲后立即長出的?甚至是舊茬?
幸而鄭玄在他的《周禮注》中提出了關于種稻的補充資料,其文如下:
玄謂將以澤地為稼者,必于夏六月之時大雨時,行以水,病絕草之后生者。至秋水涸芟之,明年乃稼。
這里沒有談到燒草,但表明了田地休耕一年。其他的資料證明,當應劭和鄭玄著書時,“火耕水耨”法還在實行;他們所描寫的肯定是同一事,更可能的是,應劭所說還包含有休耕的方法。
更進一步的證明是《齊民要術》提出來的,它在6世紀時對種稻作的描述基本上和應劭說的相同:
稻無所緣,唯歲易為良。選地欲近上流。三月種者為上時,四月上旬為中時,中旬為下時。先放水,十日后,曳陸軸十遍。地既熟,凈淘種子浮者不去,秋則生稗。漬,經三宿,漉出,內草篅中裛之。復經三宿,芽生,長二分,一畝三升,擲。三日之中,令人驅鳥。稻苗長七八寸,陳草復起,以鐮浸水芟之,草悉膿死。稻苗漸長,復需薅,薅訖,決去水,曝根令堅,量時水旱而溉之,將熟,又去水,霜降獲之(早刈,米青而不堅;晚刈,零落而損收)。
稻田之所以要休耕一年,主要原因是插秧法還不通行,因而除草極為困難;如鄭玄所說的那樣,在休耕期間必須除草二次或三次。用這種方法種稻的產量顯然比華北種谷類的產量少。
淮河北部的條件雖然不適于用水田種稻,但這絕不是說從來沒有在那里種過稻。考古調查表明,種稻是龍山文化遺址的特點,而且《詩經》的確提到過一次稻。這兩部書中的有關項目,表明了淮河南北種稻方法的不同。《氾勝之書》的意見是:
種稻,春凍解耕,反其土種稻。區不欲大,大則水深淺不適。冬至后一百一十日可種稻,稻地美用種畝四升。始種稻欲濕,濕者缺其畻,令水道相直。夏至后大熱,令水道錯。
這里沒有提到除草,但可以設想,這是把種子直接播在田里,而不是插秧。在《四民月令》里,有一個很清楚的種稻方法。
崔寔曰:三月可種稉稻,美田欲稀,薄田欲稠。五月可別種稻及藍,盡夏至后二十日止。
為了“別種”,只能進行插秧,由此看來,插秧法首先在快到后漢末期的華北實行,后來才為那時還遠為落后的華中所采用。
除去這些簡單的描寫之外,沒有其他關于華北稻田種稻的記載,直到6世紀的《齊民要術》才談到。它在敘述了淮河南部的水稻收成后,接著說:
北土高原,本無陂澤。隨逐隈曲而田者,二月冰解地干,燒而耕之,仍即下水。十日,塊既散液,持木斫平之,內種如前法。既生七八寸,拔而栽之。灌溉收刈,一如前法。
這里需要注意的是,播種的方法雖然和淮河南部的完全相同,但水田種稻只在沿河彎曲處實行,而且等苗長到七八寸(16—18.5厘米)高時才移苗。最后一點顯然是華北稻田農業的特色,它表明了這個地區在使用移植法上是更為進步的。
稻秧移植的真正理由是:能夠更精心地培育苗圃中的幼苗;通過分蘗而使苗增多;主要的田地得以保持肥沃,并在育苗期間可用于種植其他的冬季作物。但是這些優點在《齊民要術》中都沒有談到,這暗示移植的目的與上述的不同,而只是為了便于除草。
此外,北方的播種方法實際上與南方的相同,而南方還沒有實行插秧法,這暗示沒有為種稻而專設的苗圃,播種田與插秧田之間實際上沒有區別。北方在6世紀前實行了插秧法,僅僅這個事實不一定表示它事實上優于淮河南部用的方法;插秧法的應用實際上是北方自然條件限制的結果。
從《四民月令》的指導中可以看出,華北的插秧法在這時遠不及后來的方法精細。因此在發展稻田耕作上起主要作用的是華中而不是種稻的規模很小的華北。雖然事實上華中實行的“火耕水耨”法一般地被認為落后于華北的旱田農業,但總的說來,漢代華中的農業生產一定有了很大的發展以支持其日益增長的人口。把公元2年的人口調查和公元140年的人口調查作一個比較,就可看出后一時期華中戶口的數字多于華北。應劭和鄭玄在后漢末所說的“火耕水耨”方法不一定和前漢時代的完全相同,但是由于其原始性質,兩個時期不會大不相同。更引人注意的是,應劭所說的方法和作于6世紀的《齊民要術》所說的幾乎相同,這似乎表示在前漢和南北朝之間淮河南部的水田種稻技術沒有什么進步。只在唐代中葉,即公元8—9世紀采用的插秧法,才使華中能一年種兩次谷物,從而大大增加了這個地區的農業產量。但是鑒于以下這種情況,很難相信在這個時期以前農業生產沒有任何進步:正是這個地區的農業生產,才使后漢時的長江流域能夠開發,才使江南的三國和南北朝的政府能夠存在。
“火耕水耨”方法對水的需求,必須依靠水利來供給。在華北發展起來和為旱田著想的灌溉工程一般要求在河的上流筑水壩,并從那里開一條渠。更往南的習慣是在小溪谷末端筑一道水壩,在它后邊形成一個陂,水從陂里通過一個水閘流出。人們知道,從春秋時代以來淮河流域就有這樣的設施,從前漢末起它的使用越來越多。
這兩種水利系統不只在方法上大有不同,而且主持建設的人也不同。開渠需要大規模地挖鑿,只能通過國家來進行;而筑陂則不需要這么大的資源,因此常由地方上的勢族來擔任。華中地區的開發就是由勢族用這種方法倡導的,光武帝的外祖父樊重就是一個例子,他在南陽地區用這樣的陂灌溉了他的大片土地。在后漢,很多與此相同的設施是由地方官員建立的,但總有勢族參加。
但是淮河南部農業生產的進步,不是由于什么種稻技術上的大規模革新(種植繼續用“火耕水耨”的老方法),而是從漢代起增加水利工程的建設而引起水稻種植面積的擴大的結果。這樣,這個區域的水稻農業逐漸擴展到這么大的面積,以致到南北朝時,它在農業的重要性方面終于能和北方抗衡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