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料
按照傳統說法,中國很早就有了法典。至遲從公元8世紀起,就已有了一部刑法。除去近來發現的部分秦律的匯集之外,我們的主要史料是連續敘述公元前202年以后一統的或割據的各王朝的史書,尤其是這些史書中的幾篇刑法志,它包含了我們正在研究的這一時期最重要的法典編纂和修訂的史事,以及大案要案的討論摘要。這些史書是,司馬遷(大約公元前100年)的《史記》、班固(公元32—92年)的《漢書》、范曄(公元398—436年)的《后漢書》以及一批較后期的著作。這些史書的敘述之所以更加重要,是由于它們提供了官方文書的摘要,并常引用原話;這些引語的可靠性以及這些著作作為整體的傳統的忠實性為考古發現的物證所證明。這些史書的早期注釋者以及原籍的注釋者,在解釋原文的晦澀而古雅的段落時,給了我們一系列的法條引文。搜集有關早期中華帝國的法典材料和有關的判例法,應歸功于中、日兩國學者。中國最早做這個工作是在快到13世紀末的時候;而到了近19世紀末,這種研究才繼續進行,但是在一個更大的規模上進行的,并取得了卓越的成果。我們所遵循的主要是這些學者們的力作——特別是活躍于20世紀頭十年的沈家本和程樹德的著作與考古學發現。
關于統一帝國建立(公元前221年)前的時期的情況,與上面的情況十分類似,因為我們也掌握了一批可從中選取有關法律和法制材料的文、史、哲的著作。但確定這些原文的時期則是極為復雜的問題,并且遠遠沒有得到解決,而對原文的校勘工作也幾乎沒有開始。